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及轻型木结构等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0.3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以工程设计文件为基础。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配套使用。
1.0.5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贯彻《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相关规定,加强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保证木结构工程质量。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为新建木结构工程的两个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即木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工程的防火防护。木结构包括分别由原木、方木和胶合木制作的木结构和主要由规格材和木基结构板材制作的轻型木结构。
1.0.3 本规范的规定系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最低和最基本的要求。
1.0.4 本规范是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对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验收的方法、验收的程序和组织的原则性规定而编制的,因此在执行本规范时应与其配套使用。
1.0.5 为保证工程质量,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尚应符合下列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 《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2 《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 50329
3 《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GB 1927~1943
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