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timber structures
GB 50206-201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55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06-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4.2.2、4.2.12、5.2.1、5.2.2、5.2.7、6.2.1、6.2.2、6.2.11、7.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3月30日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工业大学和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吸收了国内外木结构工程的施工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了修订,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8章和10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方木与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轻型木结构、木结构的防护、木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寄送到哈尔滨工业大学《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73号哈尔滨工业大学(二校区)2453信箱,邮编:15009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参加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
主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重庆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加单位:加拿大木业协会
德胜洋楼(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皇家整体住宅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明迪木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龙腾实业有限公司
长春市新阳光防腐木业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员:祝恩淳 潘景龙 樊承谋 倪春 李桂江 王永维 杨学兵 何敏娟 程少安 倪竣 聂圣哲 张学利 周淑容 张盛东 陈松来 许方 蒋明亮 方桂珍 倪照鹏 张家华 姜铁华 张华君 张成龙
主要审查人员:刘伟庆 龙卫国 张新培 申世杰 刘雁 任海清 杨军 王力 王公山 丁延生 姚华军
本规范是在《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规范修订继续遵循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关于“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并借鉴和吸收了国际先进技术和经验,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制定技术水平先进和切实可行的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同时,保持了规范的连续性和与相关的国家现行规范、标准的一致性。
本规范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重点修订了原规范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原规范侧重规定了木结构工程所用材料和产品的质量控制标准,缺乏关于木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标准,较为突出的是胶合木结构和轻型木结构两类结构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标准。(2)厘清木结构产品,尤其是层板胶合木、结构复合木材、木基结构板材等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标准与产品进场验收的关系,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需要。(3)制定恰当的材料进场质量检验(见证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做到既保证质量又切实可行。规格材进场验收的问题尤为突出。(4)随着材料科学和木结构防护技术的发展,原规范规定的某些木材防护材料需要更新。编制组针对这些问题对原规范进行了认真修订,并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形成了本规范修订版。
本规范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参编单位是铁道部科学研究院、东北林业大学、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温州市规划设计院,主要起草人是樊承谋、王用信、郭惠平、方桂珍、倪照鹏、陈松来、许方。
为便于工程技术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把握和执行条文规定,编制组按章、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在执行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