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分割车间
4.5.1 一级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二分胴体(片猪肉)冷却间、分割剔骨间、分割副产品暂存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间等。
4.5.2 二级分割车间应包括原料二分胴体(片猪肉)预冷间、分割剔骨间、产品冷却间、包装间、包装材料间、磨刀清洗间及空调设备间等。
4.5.3 分割车间内的各生产间面积应相互匹配,并宜布置在同一层平面上,其建筑面积宜符合表4,5.3的规定。
表4.5.3分割车间建筑面积
4.5.4 原料冷却间设置应与产能相匹配,室内墙面与地面应易于清洗。
4.5.5 原料冷却间设计温度应取(2±2)℃。
4.5.6 采用快速冷却二分胴体(片猪肉)方法时,应设置快速冷却间及冷却物平衡间。快速冷却间设计温度按产品要求确定,冷却间设计温度宜取(2土2)℃。
4.5.7 分割剔骨间的室温:二分胴体(片猪肉)冷却后进入分割剔骨间时,室温应取(10土2)℃;胴体预冷后进入分割车间时.室温宜取(10土2)℃。
4.5.8 包装间的室温应取(10±2)℃。
4.5.9 分割剔骨间、包装间宜设吊顶,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0m。
4.5.3 根据原商业部食品局组织编制的《分割肉、肉制品生产车间设计标准基本要求》和原商业部基建司编制的《关于建设分割肉车间和小包装车间技术标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多年承接分割车间工程设计的实际情况调查,认为前两个文件中提出的设计技术标准和基本规定中的面积比较小,现屠宰分割车间是按小时分割头数计算,因此将原行业规范中的车间面积改成按平均每头建筑面积计算较为合理,同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计算一致。
4.5.5~4.5.8 分割车间中各类需制冷房间的设计温度是根据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因素并参考国外标准,以保证达到肉质要求制定的。
4.5.9 对于分割剔骨间、包装间是否应设吊顶,始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主张设与不设其出发点都是为了保证车间内的清洁卫生。
但从调查中发现,设有吊顶的车间由于受气候,环境(车间湿度)以及车间温度可能出现变化(暂时歇产、倒班)或其他原因,造成车间吊顶出现发霉或结露,反而达不到清洁的目的,因此规范修订组认为不宜设吊顶。在本规范送审稿审定会上,部分代表提出,随着冷分割工艺的采用,车间温度降低到(6~12)℃,因此应对围护结构做隔热处理,屋顶隔热可采用吊顶方法解决,同时还具有清洁美观的效果。随着吊顶材料的更新,防霉的问题也会得到解决,只要加强管理,使用吊顶还是利大于弊,所以本规范改为宜设吊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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