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6 职工生活设施

4.6.1  工人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厕所等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并结合生产定员经计算后确定。

4.6.2  生产车间与生活间应紧密联系。更衣室入口宜没缓冲间和换鞋间。

4.6.3  待宰间、屠宰车间非清洁区、清洁区、分割与包装车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生产人员的更衣室、休息室、淋浴室和厕所等应分开布置。各区生产人员的流线不得相互交叉。I级屠宰车间的副产加工生产人员的更衣室宜单独设置。

4.6.4  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水冲式厕所。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非手动式洗手设备,并应配备干手设施。

    2  厕所应设前室,与车间应通过走道相连。厕所门窗不得直接与生产操作场所相对。

    3  厕所地面和墙裙应便于清洗。

4.6.5  更衣室与厕所、淋浴间应设有直通门相连。更衣柜(或更衣袋)应符合卫生要求,鞋靴与工作服要分别存放。更衣室应设有鞋靴清洗消毒设施。

4.6.6  Ⅰ、Ⅱ级屠宰车间清洁区与分割车间的更衣室宜设一次和二次更衣室,其间设置淋浴室。 I、Ⅱ级分割车间宜在消毒通道后,进入车间前设风淋间。
 

条文说明

 

4.6.1  本条文中的规范、标准系指《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1990、《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1994、2002年5月20日实施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2003年12月31日实施的《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4.6.3  既然屠宰车间非清洁区、清洁区和分割车间的生产线路已明确划分开,因此其生产人员线路也应划分开,以防止对产品的交叉污染。

4.6.4  厕所本身的卫生条件和设施,直接关系到其所在生产企业的卫生状况,对于食品加工企业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对厕所作出相关规定是极其必要的。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