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GB51112-2015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10.1 一般规定

10.1.1  针织工厂用热负荷应包括生产工艺、空调、供暖和生活用热,用冷负荷应包括空调用冷。

10.1.2  针织工厂热源供应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确定。当热源不能由城市(区)热电厂、区域锅炉房或其他企业的锅炉房供应时,应自设锅炉房。

10.1.3  针织工厂宜在下列位置设置计量装置进行生产管理和成本核算:

    1  锅炉房和热力站蒸汽管道出口,各车间和主要用汽设备入口管道;

    2  燃气总管、主要用燃气设备入口管道;

    3  各车间压缩空气入口管道。

条文说明

10.1.1  针织工厂动力设计应包括供热、供冷、燃料及压缩空气供应等公用工程站房、设备和管道的设计。

    针织工厂热负荷包括生产工艺、空调、采暖和生活用热。生产工艺、生活用热属于全年性热负荷,主要决定于用热设备的数量、使用状况、工作制度等因素以及使用人数,空调、供暖用热属于季节性热负荷,随室外气象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应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供热方案。

10.1.2  本条是对供热热源的规定。热力用户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当地的供热规划确定。应优先考虑利用城市(区)热电厂、区域锅炉房或其他企业的锅炉房协作供应,在不具备上述条件时,才应考虑自设锅炉房。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