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0317-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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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致昏刺杀放血

5.2.1  Ⅰ、Ⅱ级屠宰车间致昏前的生猪应设采耳号位置及追溯控制点。生猪在致昏前的输送中应避免受到强烈刺激。I、Ⅱ级屠宰车间宜设双通道赶猪,双通道终端应设有活动门。Ⅲ、Ⅳ级屠宰车间可设单通道驱赶。

5.2.2  使用自动电致昏法和手工电致昏法致昏时,致昏的电压、电流和操作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的规定。采用C02致昏时的操作时间,可根据产量及C02浓度确定。

5.2.3  采用C02致昏,车间内致昏机位置设与致昏机相匹配的机坑。手工电致昏应配备盐水箱,其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人员浸润电击器。

5.2.4  Ⅰ、Ⅱ级屠宰车间宜采用全自动低压高频三点式致昏或C02致昏。生猪致昏后应设有接收装置。Ⅲ、Ⅳ级屠宰车间猪的致昏应采用手工电致昏在致昏栏内进行。

    猪在致昏后应提升到放血轨道上悬挂刺杀放血或采用放血输送机或平躺机械输送式刺杀放血。

5.2.5  从致昏到刺杀放血的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的规定。

5.2.6  Ⅰ、Ⅱ级屠宰车间应采用悬挂输送机刺杀放血,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放血线路上设置悬挂输送机,其线速度应按每分钟刺杀头数和挂猪间距的乘积来计算,且应考虑挂空系数。挂猪间距取0.80m。

    2  悬挂输送机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3.50m。

    3  从刺杀放血处到猪屠体浸烫(或剥皮)处,应保证放血时间不少于5min。

    Ⅲ、Ⅳ级屠宰车间的刺杀放血可在手推轨道上进行。其放血轨道面距地面的高度和放血时间均应符合本条I、Ⅱ级屠宰车间的规定。

5.2.7  采用悬挂输送机时,放血槽长度应按猪屠体运行时间不应少于3min计算。

5.2.8  Ⅰ、Ⅱ级屠宰车间猪屠体进入浸烫池(或预剥皮工序)前应设有猪屠体洗刷装置;Ⅲ级屠宰车间宜设有猪屠体洗刷装置;Ⅳ级屠宰车间可设猪屠体水喷淋清洗装置。洗刷用水的水温冬季不宜低于40℃。
 

条文说明

 

5.2.1  猪在输送过程中由于使用了不正确的方法,使其神经紧张,受到了强刺激,造成电击昏后屠宰放血不净或产生PSE肉(渗水白肌肉)及DFD肉(肉表面干燥,色深暗)。为此,对宰前猪的休息、赶猪及输送都提出了要求,同时对检验方式提出了要求。

5.2.3  利用盐水导电性能好的特点,保证电击致昏的时间。

5.2.4  采用全自动低压高频三点式击昏或CO2致昏方法可减少 PSE肉,提高肉品质量,但会相应增加设备投资。

5.2.5  本条规定是为了控制猪被电击昏的程度,创造最佳放血条件制定的。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5.2.6  猪的大量放血是在最初的(1~2)min之内,2min之内放出的血量约占全部出血量的90%,以后为间断出血和滴血,5min后滴血已经很少,所以放血时间按不少于5min来确定。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  为避免增加挂猪密度,产生交叉污染;

    2  防止冲洗地面时,脏水溅到胴体上;

    3  为保证产品质量而制定强制性条文。

5.2.7  猪刺杀放血3min后处于滴血状态,所以按3min放血时间确定放血槽长度。

5.2.8  本条是为猪屠体进入浸烫池或预剥皮输送机时有一个清洁的体表面,尽量减少污染环节.所以要求设置洗猪机械,这与国外先进的屠宰工艺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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