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主控项目
5.2.1 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截面尺寸,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设计文件对照、丈量。
5.2.2 结构用层板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同时应有满足产品标准规定的胶缝完整性检验和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证书。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实物与证明文件对照。
5.2.3 胶合木受弯构件应作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见证检验。在检验荷载作用下胶缝不应开裂,原有漏胶胶缝不应发展,跨中挠度的平均值不应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最大挠度不应大于表5.2.3的规定。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同一胶合工艺、同一层板类别、树种组合、构件截面组坯的同类型构件随机抽取3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F。
5.2.4 弧形构件的曲率半径及其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层板厚度不应大于R/125(R为曲率半径)。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钢尺丈量。
5.2.5 层板胶合木构件平均含水率不应大于15%,同一构件各层板间含水率差别不应大于5%。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每一规格胶合木构件随机抽取5根。
检验方法:本规范附录C。
5.2.6 钢材、焊条、螺栓、螺帽的质量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4.2.6~4.2.8条的规定。
5.2.7 各连接节点的连接件类别、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桁架端节点齿连接胶合木端部的受剪面及螺栓连接中的螺栓位置,不应与漏胶胶缝重合。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5.2.1 胶合木结构的常见结构形式包括屋盖、梁柱体系、框架、刚架、拱以及空间结构等形式。同方木、原木结构一样,胶合木结构的结构形式、结构布置和构件尺寸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规定,是影响结构安全的第一要素,因此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5.2.2 层板胶合木的类别是指第5.1.2条中规定的三类层板胶合木。胶合木的类别、强度等级和组坯方式是影响结构安全的第二要素,是不允许出现偏差的项目,需重点控制,因此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胶合质量直接影响胶合木受弯或压弯构件的工作性能,除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尚应检查胶缝完整性和层板指接强度检验合格报告,这些文件是证明胶合木质量可靠性的重要依据。如缺少此类报告,胶合木进场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作见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标准见国家标准《结构用集成材》GB/T 26899。
5.2.3 本条规定对进场胶合木进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检验,以验证构件的胶合质量和胶合木的弹性模量。所谓挠度的理论计算值,是按该构件层板胶合木强度等级规定的弹性模量和加载方式算得的挠度。本条基于弹性模量正态分布假设,且其变异系数取为0.1。取三根试件进行试验,按数理统计理论,在95%保证率的前提下,弹性模量的平均值推定上限为实测平均值的1.13倍,故要求挠度的平均值不大于理论计算值的1.13倍。单根梁的最大挠度限值要求则是为了满足《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规定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由于试验仅加载至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对于合格的产品不会产生任何损伤,试验完成后的构件仍可在工程中应用。对于那些跨度很大或外形特殊而数量又少的以受弯为主的层板胶合木构件,确无法进行试验检验的,应制定更严格的生产制作工艺,加强层板和胶缝的质量控制,并经专家组论证。质量有保证者,可不做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作用下的抗弯性能检验。
5.2.4 层板胶合木受弯构件往往设计成弧形。弧形构件在制作时需将层板在弧形模子上加压预弯,待胶固结后,撤去压力,达到所需弧度。在这一制作过程中,层板中会产生残余应力,影响构件的强度。层板越厚和曲率越大,残余应力越大。另外,弧形构件在受到使曲率变小的弯矩作用时,会产生横纹拉应力,曲率越大,横纹拉应力越大,严重时会使构件横纹开裂导致破坏。故应严格检查和控制曲率半径。
5.2.5 制作胶合木构件时,要求层板的含水率不应大于15%,否则将影响胶合质量,且同一构件中各层板间的含水率差别不应超过5%,以避免层板间过大的收缩变形差而产生过大的内应力(湿度应力),甚至出现裂缝等损伤。胶合木制作完成后,生产厂家应采取措施,避免产品受潮。本条规定一是为保证胶合木构件制作时层板的含水率,二是为保证构件不受潮,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同一构件中各层板间的含水率差别,应由胶合木生产时控制,胶合木进场验收时可不必检验,只检验平均含水率。
5.2.6 胶合木结构节点连接本质上与方木、原木结构并无不同,故所用钢材、焊条、螺栓、螺帽的质量要求与方木、原木结构相同。
5.2.7 类似于方木、原木结构,胶合木结构中连接节点的施工质量是影响结构安全的要素之一,因而是控制施工质量的关键之一,不允许出现偏差。连接中避开漏胶胶缝,是为避免有缺陷的胶缝。本条是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