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一般项目
5.3.1 层板胶合木构造及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层板胶合木的各层木板木纹应平行于构件长度方向。各层木板在长度方向应为指接。受拉构件和受弯构件受拉区截面高度的1/10范围内同一层板上的指接间距,不应小于1.5m,上、下层板间指接头位置应错开不小于木板厚的10倍。层板宽度方向可用平接头,但上、下层板间接头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40mm。
2 层板胶合木胶缝应均匀,厚度应为0.1mm~0.3mm。厚度超过0.3mm的胶缝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300mm,且厚度不得超过1mm。在构件承受平行于胶缝平面剪力的部位,漏胶长度不应大于75mm,其他部位不应大于150mm。在第3类使用环境条件下,层板宽度方向的平接头和板底开槽的槽内均应用胶填满。
3 胶合木结构的外观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对于外观要求为C级的构件截面,可允许层板有错位(图5.3.1),截面尺寸允许偏差和层板错位应符合表5.3.1的要求。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厚薄规(塞尺)、量器、目测。
5.3.2 胶合木构件的制作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1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角尺、钢尺丈量,检查交接检验报告。
5.3.3 齿连接、螺栓连接、圆钢拉杆及焊缝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3.2、4.3.3、4.2.10和4.2.11条的规定。
5.3.4 金属节点构造、用料规格及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与其相连的各构件轴线应相交于金属节点的合力作用点,与各构件相连的连接类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3.3~4.3.5条的规定。
检查数量:检验批全数。
检验方法:目测、丈量。
5.3.5 胶合木结构安装偏差不应超出本规范表E.0.2的规定。
检查数量:过程控制检验批全数,分项验收抽取总数10%复检。
检验方法:本规范表E.0.2。
5.3.1 本条规定胶合木生产制作的构造和外观要求。
1 胶合木的构造要求是胶合木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胶合木制作必须符合这些规定,产品进场时依照这些规定进行验收。
2 胶合木的3类使用环境是指:1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周~3周超过6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12%;2类——空气温度达到20℃,相对湿度每年有2周~3周超过85%,大部分软质树种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不超过20%;3类——导致木材的平均平衡含水率超过20%的气候环境,或木材处于室外无遮盖的环境中。
3 本规范将木结构的外观质量要求划分为A、B、C三级(第3.0.5条),胶合木外观质量为C级时,胶合木制作完成后不必作刨光处理。
5.3.2 胶合木构件制作的几何尺寸偏差与方木、原木构件相同。胶合木桁架、梁、柱的制作偏差应在吊装前检查验收,以便及时更换达不到质量要求的构件或局部修正。
5.3.3 胶合木结构中的齿连接、螺栓连接、圆钢拉杆及焊缝质量要求,与方木、原木结构相同,因此要求符合第4.3.2、4.3.3、4.2.10和4.2.1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