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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Ⅰ、Ⅱ级屠宰车间副产品冷却间设计温度宜取一4℃,副产品经20h冷却后中心温度不应高于3℃。
7.2.2 Ⅲ、Ⅳ级屠宰车间副产品冷却间设计温度宜取0℃,副产品经20h冷却后中心温度不应高于7℃。
7.2.1、7.2.2 这两条规定与目前国外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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