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给水及热水供应
8.1.1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8.1.2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给水应根据工艺及设备要求保证有足够的水量、水压。屠宰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的生产用水量按(0.40~0.60)m3计算。水量小时变化系数为1.5~2.0。
8.1.3 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应分别设置冷、热水管。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消毒用热水管小口处宜配备温度指示计。
8.1.4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应配备清洗墙裙与地面用的高压冲洗设备和软管,各软管接口间距不宜大于25. 00m。
8.1.5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热水应采用集中供给方式,消毒用82℃热水可就近设置小型加热装置二次加热。热交换器进水宜采用防结垢装置。
8.1.6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洗手池应根据《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 12694及生产实际需要设置,洗手池水嘴应采用自动或非手动式开关,并配备有冷热水。
8.1.7 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冷、热水管及消毒用热水管。
8.1.8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应设计量设备并有可靠的节水、节能措施。
8.1.9 屠宰车间待宰圈地面冲洗可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必须达到国家《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标准。
城市杂用水或中水管道应有标记,以免误饮、误用。
8.1.1 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
8.1.2 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0.40~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
8.1.3 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
8.1.9 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