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排水
8.2.1 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宜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
8.2.2 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地面排水应采用明沟或浅明沟排水,分割车间地面采用地漏排水时宜采用专用除污地漏。
8.2.3 屠宰车间非清洁区内各加工工序的轨道下面应设置带盖明沟。明沟宽度宜为(300~500)mm,清洁区内各加工工序的轨道下面应设置浅明沟,待宰间及回车场洗车台地面应设有收集冲洗废水的明沟。
8.2.4 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8.2.5 排水浅明沟底部应呈弧形。深度超过200mm的明沟,沟壁与沟底部的夹角宜做成弧形,上面应盖有使用防锈材料制作的箅子。明沟出水口宜设金属格栅,并有防鼠、防臭的设施。
8.2.6 分割车间设置的专用除污地漏应具有拦截污物功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每个地漏汇水面积不得大于36m2。
8.2.7 屠宰车间内副产品加工间生产废水的出口处宜设置回收油脂的隔油器,隔油器应加移动的密封盖板,附近备有热水软管接口。
8.2.8 肠胃加工间翻肠池排水应采用明沟,室外宜设置截粪井或采用固液分离机处理粪便及有关固体物质。I、Ⅱ级屠宰车间截留的粪便及污物宜采用气体输送至暂存场所。
8.2.9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排水管道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设置伸顶通气管。
8.2.10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加工设备、水箱、水池等用水设备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8.2.11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生产用排水管道管径宜比经水力计算 的结果大(2~3)号。 I、Ⅱ级屠宰车间排水干管管径不得小于250mm,Ⅲ、Ⅳ级屠宰车间排水干管管径不得小于200mm,输送肠胃粪便污水的排水管管径不得小于300mm。屠宰与分割车间内生产用排水管道最小坡度应大于0.005。
8.2.12 Ⅰ、Ⅱ级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外排水管干管管径不得小于500mm,Ⅲ、Ⅳ级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外排水管干管管径不得小于300mm。室外排水如采用明沟,应设置盖板。
8.2.13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产废水应集中排至厂区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应达到国家及当地有关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8.2.14 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排出的污水在排入厂区污水管网之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8.2.1、8.2.2 屠宰加工过程中污水排放比较集中,污水中含有大量的血、油脂、胃肠内容物、皮毛,粪便等杂物。为了满足车间卫生要求,地面水应尽快排出且不应堵塞。根据目前各厂实际运行情况,屠宰车间设明沟排水(或浅明沟)较好,一方面污物能及时排放,另一方面清洗卫生方便。
8.2.3 本条是根据屠宰工艺要求制定的。
8.2.4 设置水封装置是防止室外排水管道中有毒气体通过明沟窜入室内,污染车间内的环境卫生。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8.2.6 分割车间可采用明沟(浅明沟)或专用除污地漏排水,专用除污地漏应带有网筐,首先将污物拦截于筐内,水从筐内流入下水管道,否则污物易堵塞下水管道。每个地漏排水的汇水面积参照国外有关标准确定为36.00m2。
8.2.8 屠宰加工中胃肠内容物及粪便都流人室外截粪井,每日截粪井都应出清运送,卫生条件较差,所以本条规定可采用固液分离机处理粪便及有关固体物质。并对I、Ⅱ级屠宰车间提出宜安装气体输送装置送至暂存场所,这样可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8.2.10 间接排水指卫生设备或容器与排水管道不直接连接,以防止污浊气体进入设备或容器。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8.2.11 本条是根据本行业屠宰污水排放比较集中、污物较多、管道宜堵塞等情况将管径放大的,从调查实际运行生产厂家,车间内管道及室外排水管道堵塞情况普遍,管内结垢(油垢)严重,按计算选择管径实际使用偏小,也不便于管道内清洗,故将管径放大。
8.2.14 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排出的污水和粪便应先收集、沉淀和消毒处理后,才准许排入厂区内污水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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