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9.0.1 屠宰车间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生产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或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通风次数不宜小于6次/h。
9.0.2 屠宰车间的浸烫池上方应设有局部排气设施,必要时可设置驱雾装置。
9.0.3 分割车间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取值如下:一、二级车间应取(10±2)℃;包装间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不应高于(10±2)℃;空调房间操作区风速应小于0.20m/s。
9.0.4 凡在生产时常开的门,其两侧温差超过15℃时,应设置空气幕或其他阻隔装置。
9.0.5 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口(或空调机的回风口)处应装有过滤装置。
9.0.6 在采暖地区,待宰冲淋间、致昏刺杀放血间、浸烫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急宰间等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取(14~16)℃。分割剔骨间、包装间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相同。
9.0.7 屠宰车间每头猪的生产用汽量应符合表9.0.7的规定:
表9.0.7每头猪用汽量(kg/h)
9.0.8 屠宰车间及分割包装间的防烟、排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9.0.9 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 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3 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内的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页。
4 制冷机房的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
9.0.10 制冷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设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机房,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6℃。
9.0.1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屠宰车间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对于散发臭味多的加工间,如副产品肠胃加工间,换气次数不宜小于6次/h。如果达不到换气要求,就应辅助以机械通风。
9.0.2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5,1.9条制定。
9.0.3 根据国家商检局《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检监[1995]165号),分割车间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应保持在15℃以下。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冷分割工艺,室内温度控制在10℃左右。
9.0.4 分割及包装间温度常年一般在(10~12)℃之间,车间人员及货物进出门时冷耗太大。为了节约能耗,在设计时门上应设置空气幕或其他装置。
9.0.5 为了保证食品和人员卫生安全,在食品加工车间有空调要求场合,空调系统新风吸入口及回风口应设过滤装置。
9.0.6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第3.1.1条制定。
9.0.7 本条参考了原商业部设计院编制的《冷藏设计统一技术措施》中有关用汽量指标。条文表9.0.7中数据是指以烫毛为主的屠宰车间,若以剥皮为主时,其用汽量酌情减少。
9.0.9 本条是对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提出的具体要求。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1 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一方面,为了防止制冷剂的浓度过大,应保证通风良好。另一方面,在夏季良好的通风可以排除制冷机房内电机和其他电气设备散发的热量,以降低制冷机房内温度, 改善操作人员的工作环境。日常通风的风量,以消除夏季制冷机房内余热,取机房内温度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之差不大于10℃来计算。
2 事故通风是保障安全生产和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的必要措施。对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可能突然散发有害气体的制冷机房,在设计中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氟制冷机房事故通风的换气次数与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的规定相一致。
3 氨制冷机房,在事故发生时如果突然散发大量的氨制冷剂,其危险性更大。国外相关资料制冷机房每平方米推荐的紧急通风量是50.8L/s,紧急通风量最低值是9. 440L/s。9.440L/s是基于假定某根管断裂,而使机房内氨浓度保持在4%以下的最小排风量。
9.0.10 当氨蒸气在空气中的含量达到一定比例时,就与空气构成爆炸性气体,这种混合气体遇到明火时会发生爆炸。一些氟利昂制冷剂蒸气接触明火时会分解成有毒气体——光气,对人有危害。因此规定制冷机房内严禁明火采暖。本条为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