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围墙大门
4.9.1 厂区应设置围墙。
4.9.2 当装置区、储罐区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与厂外社会公共设施相邻时,厂区围墙应为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实体部分的高度不宜低于2.2m。
4.9.3 围墙与其他设施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围墙与工艺生产装置、储罐或设施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围墙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 围墙与铁路线路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在条件困难时,铁路至围墙的间距:有调车作业者可为3.5m;无调车作业者可为3.0m。
4.9.4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区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2 人流、货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3 主要人流出入口应设在工厂主干道通往居住区和城镇的一侧;主要货流出入口应靠近运输繁忙的仓库和堆场,其方位应与主要货流方向一致,并应与厂外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4 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门卫室;
5 液化烃、可燃液体汽车装卸站的出入口,宜单独设置;
6 铁路出入口应具备良好的嘹望条件,且不得兼作其他出入口。
4.9.1、4.9.2 石油化工厂属于危险场所,厂区周边应设置围墙,用于防止闲杂人员进入。但围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形式:装置区、储罐区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与厂外直接相邻的地段,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以避免外界火源引燃泄漏油气从而将火引入厂内,同时也可对厂外一些难以控制的设施和环境可能带来的危险进行主动防范。如果其他非易燃、易爆危险区与厂外直接相邻,其间可根据需要设置栅栏式空透围墙或其他形式围墙。
4.9.3 围墙与装置、设施等的距离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对于防火规范中未做规定的围墙与道路、铁路之间的距离,本条加以规定,主要是考虑通行和操作等方面对空间的一般需要。
4.9.4 石油化工厂占地规模大,货运繁忙,厂区出入口的布置对日常生产的组织,以及事故状况下人员的逃生和消防作业的组织均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本条对厂区出入口的布置做出规定。
1 本条是为保证工厂的安全而制订的。
2 人流与货流的出入口分开设置有利于路线的分流,避免因互相干扰而影响交通安全。
3 主要人流出入口的位置应方便职工上下班的通行和到达,货运出入口的位置应有利于货运车辆便捷通行,避免货运车辆穿行厂区或影响人流路线。
5 液化烃、可燃液体运输车辆危险性大,装卸站的出入口单独设置,有利于厂区安全。
6 铁路的出入口必须独立设置,这样可以防止交通事故,有利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