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一般规定
6.1.1 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前应审核作业过程的指导文件,实施过程中应进行检查、分析和评价,并应使人员、机械、材料、方法、环境等因素均处于受控状态。
6.1.2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控制措施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危险等级、安全规划制订安全技术控制措施;
2 安全技术控制措施符合安全技术分析的要求;
3 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按施工工艺、工序实施,提高其有效性;
4 安全技术控制措施实施程序的更改应处于控制之中;
5 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过程控制应以数据分析、信息分析以及过程监测反馈为基础。
6.1.3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按危险等级分级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级: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技术论证,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对安全技术方案内容进行技术交底、组织验收,采取监测预警技术进行全过程监控。
2 Ⅱ级: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救援措施,履行审核、审批手续,进行技术交底、组织验收,采取监测预警技术进行局部或分段过程监控。
3 Ⅲ级:制订安全技术措施并履行审核、审批手续,进行技术交底。
6.1.4 建筑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各工序应按相应专业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控制;对关键环节,特殊环节、采用新技术或新工艺的环节,应提高一个危险等级进行安全技术控制。
6.1.5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在实施前进行预控,实施中进行过程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技术措施预控范围应包括材料质量及检验复验、设备和设施检验、作业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及技术能力、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
2 安全技术措施过程控制范围应包括施工工艺和工序、安全操作规程、设备和设施、施工荷载、阶段验收、监测预警。
6.1.6 建筑施工现场的布置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6.1.7 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6.1.2 本条对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控制措施的实施提出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1款强调安全技术控制措施的编制依据;第2款强调安全技术控制措施应建立在安全分析基础之上,需充分辨识所控制对象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典型事故案例,采取定性或者定量的评价方法,判断其危险等级,制订安全技术控制措施;第4款中安全技术控制措施实施过程中出现变更或者修改时,也应处于控制程序之中;第5款中在安全技术控制措施的实施过程中,应根据各种监测手段所采集到的具体数据和相关信息,验证安全技术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如发现偏差应分析原因及时纠正或者调整。
6.1.4 对于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特殊环节应重点控制,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于新技术、新工艺在使用前应对其进行充分研究,要有充分的认识,掌握其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其进行危险源辨识,制订安全防护措施,重点加以控制。
6.1.5 本条是对安全技术控制过程提出的要求。
预控阶段应对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所涉及的人员资格和操作技能熟练程度、设备设施的运转使用情况、施工方法和工艺、所需材料的质量、施工环境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
过程控制应涵盖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整个过程,应重点关注采取的施工工艺是否合理、施工流程是否正确、操作人员的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施工荷载的控制以及设备设施的运转使用情况是否良好、相关的监测预警手段是否到位、各道工序之间的衔接是否合理、是否上道工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等。
- 上一节:6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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