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地上管线、栈桥
5.4.1 地上管架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架的基础位置和净空高度不得影响交通运输、消防和检修;
2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的四周布置;
3 不宜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5.4.2 有易燃易爆、腐蚀性及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道的建(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的敷设方式。
5.4.3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及生产火灾等级属于甲、乙、丙类的生产装置和建(构)筑物以及储存可燃性、爆炸危险性物料的储罐区和仓库区。
5.4.4 引入厂区的35kV及以上的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应沿厂区的边缘布置,避免长距离跨越厂区。
5.4.5 栈桥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栈桥运输线路,应沿道路或平行于建筑物轴线布置,并应避免横穿场地。栈桥与建(构)筑物相接时宜正交,当正交困难时,与建(构)筑物轴线的夹角不宜小于45°;
2 栈桥运输线路应减少与铁路、道路、管架等的交叉;如需交叉,宜正交,且应符合净空高度的要求;
3 栈桥支架的间距宜均匀设置,并应避开地下管道;
4 栈桥与铁路、道路的间距应符合相应的限界要求。
5.4.6 通道内主要设施间的最小间距宜符合表5.4.6的要求。
表5.4.6 通道内主要设施间的最小间距(m)
注:1 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2 输送易燃易爆、腐蚀性及有毒介质的管道,与其他设施的间距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4.7 架空管线、管架、栈桥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应符合表5.4.7的规定。
表5.4.7 架空管线、管架、栈桥跨越铁路、道路的最小净空高度(m)
注:1 表中最小净空高度计算点:管线自防护层的外缘算起,管架自最低部位算起。
2 铁路一栏的数字,不适用于电力牵引机车的铁路线路。
3 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备通过的道路,应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净空高度。
5.4 地上管线、栈桥
5.4.1 石油化工工厂内,工艺物料输送管道较多,采用管架敷设有利于施工、维护和检修,并可节约用地。本条对地上管线的布置提出原则性要求。
1 管架与铁路、道路交叉时,保持一定的净空高度以满足各类车辆通行的要求。
2 在进行工厂总平面布置设计和通道布置设计时,应注意减少地面管带的敷设路线和敷设长度,尤其是不应造成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被管墩或低支架管道封锁的局面,以免影响消防操作。
5.4.2 制订本条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建筑物安全,防止管道泄漏时对建筑物的危害;同时也为了避免建筑物发生事故时破坏管道造成二次危害。
5.4.3 电力供应是保障石油化工工厂正常生产和安全的重要条件,因此必须保证电力供应设施的安全。本条规定系为了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情况下供电线路受损而制订。
5.4.4 高压输电线路架空敷设,对厂区平面布置影响较大,因此提出应沿厂区边缘布置,并尽量缩短其在厂区内的敷设长度。
5.4.5 本条对栈桥的布置提出原则性要求。
5.4.6 本表中的数据为一般要求。
5.4.7 本条规定的最小净空高度,考虑了两方面的因素:一是铁路机车、道路车辆和人员通行的净空要求;二是管道的安全。由于液化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对安全性要求较高,因此规定距铁路轨顶的最小净空高度为6.0m,比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高0.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