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地下管线
5.3.1 地下管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管线的埋深,自建筑物向道路由浅至深布置;
2 未采取保护措施的地下管线、管沟,不应布置在建(构)筑物基础的侧压力影响范围之内,距建(构)筑物基础外缘的水平距离,还不应影响施工、检修;
3 严禁在铁路线路下平行敷设地下管线、管沟;
4 不宜在道路下平行敷设地下管线、管沟;在困难情况下,可敷设检修少或检修时对路面损坏小的管线;
5 直埋式地下管线不得平行上下重叠敷设。
5.3.2 当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发生矛盾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管径小的管线让管径大的管线;
2 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
3 易弯曲的管线让不易弯曲的管线;
4 临时性的管线让永久性的管线;
5 工程量小的管线让工程量大的管线;
6 新建的管线让现有的管线;
7 检修方便或次数少的管线让检修不方便或次数多的管线;
8 安全性高的管线让安全性低的管线。
5.3.3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在垂直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应在排水管道上面;
2 可燃气体管道,应在除热力管道外的其他管道上面;
3 电力电缆应在热力管道下面,在其他管道的上面;
4 氧气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下面,在其他管道上面;
5 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及酸性、碱性介质的排水管道.应在其他管道下面;
6 热力管道应在可燃气体管道和给水管道的上面。
5.3.4 当地下管线穿越铁路、道路时,管顶的覆土厚度应根据管线上部荷载的大小及分布,管材强度及土壤冻结深度等综合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顶至铁路轨底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m;
2 管顶至道路路面结构层底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
3 当直埋管道不符合上述要求及液化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的管道穿越铁路或道路时,应加防护套管或设管沟,在保证路基稳定的条件下,套管或管沟两端延伸出铁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城市型道路路面、公路型道路路肩或路堤坡脚线、铁路或道路旁边排水沟沟边以外的长度不应小了于1.0m。
5.3.5 地下管线不应敷设在有腐蚀性物料的包装、灌装、堆存及装卸场地的下面,且距上述场地边界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地下管线应避免布置在上述场地地下水的下游,当不可避免时,距离上述场地边界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
5.3.6 管线共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信电缆和压力管道共沟;
2 排水管道应布置在沟底,当沟内有腐蚀性介质管道时,排水管道应位于腐蚀性介质管道上方;
3 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的标高,应低于沟内其他管线;
4 凡有可能相互产生有害影响的管线,不应同沟敷设。
5.3.7 地下管线之间以及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5.3.1 本条对地下管线的布置提出原则性要求。
1 系为了防止管线与建筑物基础相互之间产生不利影响。
2 地下管线距离建、构筑物基础的距离除了满足施工、检修要求外,还要根据埋深考虑基础侧压力的影响,如果处于基础侧压力影响范围内,则需要对地下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 地下管线、管沟平行布置于铁路线路下,检查井等附属构筑物将无法修筑,检修也无法进行,且不利于铁路和管线的安全,因此加以严格禁止。地下管线与铁路垂直交叉时,需要加设保护措施。
4 地下管线、管沟敷设于道路下面,需要加设保护措施,且检修时需要破坏路面,堵塞消防通道,因此应尽量避免长距离敷设于道路下面。
5 直埋式地下管线平行上下重叠敷设,不利于检修和施工。
5.3.2 本条是当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发生矛盾时的处理原则。
5.3.3 本条对地下管线交叉时的布置提出原则性的要求,主要考虑管道之间的相互影响和安全因素。
5.3.4 本条规定系为了保护铁路和道路下面的管线不受损坏。
5.3.5 腐蚀性介质容易腐蚀地下管线,因此规定地下管线与腐蚀性介质场所用地边界的水平距离,当管线布置在上述场地地下水的下游时,其距离应该加大。
5.3.6 管线共沟敷设必须以保证安全、不影响使用为前提。
- 上一节:5.2 综合布置
- 下一节:5.4 地上管线、栈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