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
8.3.1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应按规定组织验收。
8.3.2 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组织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验收;
2 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应根据危险等级由相应人员参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危险等级为Ⅰ级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参加的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技术和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涉及的相关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
2) 对危险等级为Ⅱ级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参加的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技术和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设计代表、涉及的相关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
3) 危险等级为Ⅲ级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参加的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涉及的相关参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3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单位工程,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相关专业工程的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应参加相关专业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
8.3.3 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应在实施责任主体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应有明确的验收结果意见;当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不合格时,实施责任主体单位应进行整改,并应重新组织验收。
8.3.4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应明确保证项目和一般项目,并应符合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规定。
8.3.5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的要求。
8.3.6 对施工现场涉及建筑施工安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设施、机具、吊索具、安全防护用品,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
8.3.7 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使用前应进行交接验收。
8.3.8 施工起重、升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应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8.3.1 验收是检验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过程与结果的重要手段,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封闭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必不可少。许多经验和案例表明,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与否及实施的好坏无人监管,安全技术措施变成一句空话,是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8.3.3 先自行检查评定后验收的程序着重强调自行检查和验收两个阶段的责任,促使施工、监理和其他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责任。
8.3.5 本条明确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行验收的依据。
8.3.7 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使用前的交接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①设备基础;②电气装置;③安全装置;④金属结构、连接件;⑤防护装置;⑥传动机构、动力设备、液压系统;⑦吊、索具。目前建筑施工现场大量存在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采用租赁的方式取得,使用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对进入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使用单位发生变化的,应进行交接验收,以明确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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