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文件管理
8.4.1 安全技术文件应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单位进行分类,并应满足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8.4.2 安全技术文件的建档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技术文件建档起止时限,应从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2 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对安全技术文件进行建档、归档,并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传递;
3 建档文件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应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活动实际相符合,手续齐全。
8.4.3 安全技术归档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归档文件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范围及内容收集齐全、分类整理、规范装订后归档。
2 归档文件的立卷,卷内文件排列、案卷的编目、案卷装订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的有关规定。
3 归档文件采用电子文件载体形式的,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 18894的有关规定。
4 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因各种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印章,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
5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各单位在工程竣工或有关安全技术活动结束后30天内,应将安全技术文件交本单位档案室归档,档案保存期不应少于1年。
8.4.1 在工程建设中,由于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有多家,且各自有不同的管理模式,针对工程建设组织结构形式的多样性,将安全技术文件统一按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分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单位四大类。这样分类的目的,主要考虑的是将安全技术文件管理责任落到实处,以改变安全技术文件管理不规范的现状。
本条中施工单位是指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其他单位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与安全技术活动有关的单位,如勘察设计单位、监测单位,涉及电器、消防设备、器材、安全设施、材料、防护用品、中小型机具等有关涉及安全物资、设备、设施的供应商以及检测单位,提供起重机械设备、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出租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自升式架设设施、器材材料的检验检测等单位。
本条所指附录A中“保存单位”一栏,即表明了各单位应保存的文件名称和内容,同时也标明了有些文件需由两个及以上单位保存,其目的是明确要求参建单位之间应按施工安全的需要,及时传递安全技术文件,确保安全技术信息畅通。
本条所指附录A中的归档文件范围,是指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安全技术活动所涉及的归档文件范围,记载工程建设中主要的安全技术过程和现状的内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技术文件。
8.4.2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文件的建档管理应使参与工程建设各单位的安全技术文件管理形成系统性,通过实施文件建档和统一管理要求,达到以下管理目的:
(1) 明确文件建档起止时间和参与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单位文件建档管理的要求;
(2) 有利于更好的总结安全技术管理经验,为准确地预测、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提供技术依据;
(3) 在处理事故中,能为分析事故原因提供依据;
(4) 工程实行总承包施工的,能有效规范总包、分包单位安全技术文件管理的行为,确保安全技术文件不遗失。
- 上一节:8.3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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