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工厂设计规范 GB50705-2012(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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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总平面布置

4.2.1  主厂房应布置在地形、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主厂房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并应综合交通运输、工程管线敷设等各方面要求布置。

4.2.2  主要生产车间应按裁剪、缝制、整烫、成品检验和包装等的工艺流程顺序布置。

4.2.3  多、高层厂房宜选用“一字形”平面,主要生产车间宜南北向布置,附房宜设在厂房两端。

4.2.4  L形、U形平面厂房开口部分朝向与夏季主导风向的夹角应小于30°。

4.2.5  单层厂房主要生产车间宜南北向布置,为主车间服务的面料、辅料中间库房等附属设施,宜与主车间组合布置,并应缩短与主车间的物流运行距离。

4.2.6  仓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仓储区应与厂外道路运输相协调,且应避开人流集中地段;仓储区宜设专供货物运输的出入口,并宜缩短运输路线;

      2  储油罐、危险品库布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设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7  动力设施和辅助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锅炉房、煤场、灰渣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应位于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燃油、燃气锅炉的储罐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热力站宜靠近生产车间的热负荷中心,可建在车间附房内;

      3  变配电室(站)宜布置在高压进线方向的地段,并应接近厂区用电负荷中心,也可建在车间附房内;当厂房为多高层时宜布置于底层,有地下层时可布置在地下一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空压站、制冷站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应位于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站房内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5  机修、电修辅助生产部门可集中布置。

4.2.8  办公楼、展示厅、洽谈室等应布置在与城市干道联系方便的方位,有条件时可通过绿化与景观设计形成良好的厂前环境。

4.2.9  工厂配套生活设施应与其他区域分开设置。

条文说明

4.2.1  服装厂生产厂房多采用多层厂房,生产规模较大或用地紧张的还可以采用高层厂房的形式。应将厂房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多、高层厂房周围宜设环形道路,当条件不允许时应设有与厂房长轴平行的消防通道,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要求。

4.2.2  当为多、高层厂房时可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布置,单层厂房时应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及相互关系,以主要生产车间(缝制车间与整烫车间)为核心进行总平面布置,并注意与各生产车间工艺关联的其他部门应靠近布置。

4.2.3  一字形的平面形式结构规整合理,应为首选。针对我国的气候条件,厂房南北向布置能获得最好的自然通风条件。当生产品种较多时也可视具体情况设计L形,Z形、U形等其他简洁的平面形式,把附房布置在厂房的端部或拐弯的连接部分,使生产车间获得良好的通风和采光。

4.2.4  L形和U形平面厂房开口部分朝向夏季主导风向,有利于车间内的自然通风,当受地形条件或其他因素影响时,也应保持开口与主导风向的夹角小于30°,夹角越小,通风条件越好。

4.2.5  单层厂房占地面积大,受场地限制不可能所有车间全都能满足南北向布置。主要生产车间指人员相对密集、设备台数相对更多的缝纫车间和需要通风散热的整烫车间。与车间生产密切相关的附属车间和库房可以组合到主车间中来,但应布置在端部,以免影响车间采光通风。

4.2.6  仓储区与厂内运输及厂外运输联系密切,布置仓储设施时应统一考虑使之协调方便、快捷,并尽可能避开人流集中地段以保证交通安全。大型服装企业应设货物运输的专用出入口。当有储油罐和危险品库时应单独布置在常年最小风向上风侧的厂区边缘地区,远离其他建筑与人群,其建筑间距必须遵循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要求。

4.2.8  行政管理与生产服务设施的布置应体现集中布置的原则,严格控制占地指标,避免过多占用土地。

4.2.9  集体宿舍在一些工厂常和行政办公布置在同一区域,应将其适当分割、相对独立,避免相互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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