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上节
下节
查找
检索
有色金属冶炼厂收尘设计规范 GB50753-2012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搜索
3.7 锡冶炼
3.7.1 锡冶炼各类烟气收尘流程及技术指标应符合表3.7.1的规定。
条文说明
3.7.1 锡冶炼过程中,当含硫和砷较高时,需采用焙烧炉脱除硫和砷,故收尘流程中考虑了砷的回收。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上一节:
3.6 锌冶炼
下一节:
3.8 铝冶炼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