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工厂设计规范 GB50705-2012(2023年版)
6.3 排水
6.3.1 服装工厂排水应采用雨水与污水分流排水系统。
6.3.2 厂区雨水宜采用埋地管道排水方式,也可采用排水沟排水。
6.3.3 车间污水排放宜根据排水性质分为生产废水系统、生活污水系统。
6.3.4 生活污水应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系统。
6.3.5 生产废水应根据其水质情况直接排入或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系统。
条文说明
6.3.1 保护环境、保护水资源是工业可持续发展必然选择,因此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服装工厂排水应采用雨水与污水分流排水系统。
6.3.2 厂区雨水排放方式可根据厂区地形、市政雨水管井标高等确定,一般宜采用埋地管道排水方式,如厂区地形高差过大或排入的管井或水体标高太高,不能满足埋地管道排水时,也可采用排水沟排水。
6.3.3 本条要求车间污水排放根据排水性质划分系统以便分别处理。
6.3.4 生活污水主要是卫生间的污水,应经过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系统。
6.3.5 服装工厂生产废水依产品不同其水质也不同,因此要求根据其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处理或不处理,最后都应排入市政污水系统。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6.2 给水
- 下一节:6.4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