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供配电系统
8.2.1 服装工厂的生产用电负荷可为三级负荷。消防设备用电负荷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8.2.2 供电电压等级与供电回路数应按生产规模、性质和用电量,并应结合地区电网的供电条件确定。一般服装工厂宜采用10kV单回路供电。大型服装工厂宜采用10kV双回路供电。在10kV电源难于取得或容量不足时,可采用35kV供电。
8.2.3 供电系统中,配电变压器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变压器。
8.2.4 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交流220V/380V。
2 车间变配电所变压器的总容量、单台容量及台数,应根据计算负荷及经济合理运行的原则确定。车间变配电所之间宜设低压联络线。
3 车间变配电所的低压配电系统应与工艺生产系统相适应,平行的生产流水线宜由不同的母线(回路)供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母线(回路)供电。
4 车间的单相负荷应均匀地分配在三相线路中。
5 供电系统宜在变配电所内设无功功率集中补偿装置,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宜大于0.95。
8.2.5 室内配电干线的敷设宜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方式。潮湿、易腐蚀场所的电缆桥架,应根据腐蚀介质的不同采取相应防腐措施。室外配电干线宜采用电缆沟或直接埋地敷设。
8.2.6 动力设备和照明等各部分用电能耗宜按使用性质进行分项计量。
8.2.1 服装工厂的生产用电负荷,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属于三级负荷。
8.2.2 服装工厂的供电电源一般采用10kV单回路供电,对于大型服装企业可采用10kV双回路供电方案,以避免停电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8.2.3 D,Yn11接线组别的变压器,较D,Yn0接线组的变压器具有明显的优点,限制了三次谐波,降低了零序阻抗,提高了断路器的灵敏度。
8.2.4 本条文对低压配电系统作了规定:
3 平行的生产流水线若由同一回路供电,则当此回路停止供电时,将使各条流水线都停止生产。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如由不同的回路供电,则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都将影响此流水线的生产。
4 使用三相负荷比较均衡,以使各相电压偏差不致差别太大。
5 对于容量较大、负荷平稳并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负荷可采用就地补偿,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线路损失如释放系统容量,节约有色金属。但对于基本无功负荷,在变配电所内集中补偿,便于维护管理。
8.2.5 采用电缆桥架敷设可适应设备选型变更及设备移动带来的配电线路的变更。在有腐蚀和特别潮湿场所,应根据环境条件,采用相应类型的防腐蚀型电缆桥架,如采用外表面电镀锌、热浸锌及静电喷塑等钢桥架,采用玻璃钢及合金塑料桥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