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照明
8.3.1 生产车间的照明方式宜采用一般照明。验布和缝制车间应采用混合照明,在验布机和缝制机的机架上及检验岗位应设置局部照明灯具。一般照明应采用LED灯或高效荧光灯,混合照明可根据用途及环境采用不同的光源。
8.3.2 车间作业区内的一般照明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作业面临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
8.3.3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不应小于混合照明的10%,并不应低于75 lx。
8.3.4 生产车间的照明标准应符合表8.3.4的规定。
8.3.5 车间照明配电应采取防频闪措施,且应按工序分区设置照明开关设备。
8.3.6 车间内应设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的有关规定。
8.3.7 车间内应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选用灯具。灯具的布置与安装应符合作业、安全及维护方便的要求。缝制车间宜采用安装高度为1.8m~2m的线槽灯带,线槽可用于安装灯具,也可用于照明和动力电线的敷设。整烫车间应选用防水防尘灯具。丙类仓库应选用低温照明灯具。
8.3.8 服装工厂照明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8.3.1 服装工厂生产车间采用一般照明能满足生产要求;验布和缝制车间宜采用混合照明,在验布机和缝制机的机架上设置局部照明。
8.3.4 本规范服装工厂生产车间的照度标准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服装工业企业工艺设计技术规范》FZJ 12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确定的。
8.3.5 荧光灯的频闪效应危害人们身心健康和损害人的视觉系统,易使人视觉疲劳和产生视觉错误。防频闪措施有采用高频电子整流器,或相邻灯具接入不同相电源。
8.3.6 服装工厂车间内,工艺设备和人员较多,为便于事故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和火灾时的扑救,车间内应设供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转角处设置疏散标志灯,以便疏散人员辨认通行方向,迅速撤离事故现场。
8.3.7 在缝制车间,现多采用线槽灯带,安装在缝纫机的左(右)上方,安装高度一般为1.8m~2m,线槽即用于安装灯具,也用于照明及动力线的敷设。在整烫车间,应选用防水防尘灯。在丙类仓库,应选用低温照明灯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