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厂房综合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 GB51321-2018
6.2 验收条件及验收组织
6.2.1 工程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系统检测合格:
4 系统检测项目的抽检和复核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5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技术要求:
6 有完整的竣工图纸。
6.2.2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自检。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预验收。施工单位应在预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2.3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条文说明
6.2.1 本条说明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6.2.2 本条强调工程要进行自检和预验收。
6.2.3 本条说明竣工验收的组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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