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燃气设施
11.3.1 燃料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全厂燃气平衡情况及退火炉、焙烧炉、烘干炉的工艺需求,合理选用混合煤气、焦炉煤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作为退火炉、焙烧炉及烘干炉的燃料;
2 在满足退火炉、焙烧炉、烘干炉的工艺需求基础上宜使用低热值混合煤气;
3 混合煤气的压力应在满足退火炉、焙烧炉、烘干炉烧嘴压力、调压设备和管道沿程阻力损失要求基础上从低配置;
4 煤气混合站的能力应按照正常生产条件下煤气的小时最大和最小用量确定,同时还应满足投产初期及检修时煤气小流量和正常运行时流量变化要求;
5 煤气混合站的调节系统可采用流量配比调节系统和热值指数调节系统;宜选用流量比例调节并辅以热值指数调节;
6 煤气混合站设计应采取防止煤气混窜措施;
7 使用焦炉煤气时应按照生产机组对煤气品质的要求考虑设置煤气净化站,进行焦炉煤气脱硫、脱焦油等处理;
8 煤气净化站的工艺和设备选用应考虑废水、废气、废渣及噪声的处理,应防止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9 煤气净化设备的能力应按照焦炉煤气的小时最大用量和气源焦炉煤气杂质含量确定;
10 煤气净化设备宜室外布置并充分考虑检修和吸附剂更换的场地及消防通道;
11 选用天然气作为燃料时应选用管道天然气,当无管道天然气供应时,可用液化天然气;
12 当用天然气时应设置计量调压站;天然气计量调压站宜室外布置;
13 液化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的储存能力应按照作业时间的日平均用量、气源和运输条件确定;气化站的气化能力应按照小时最大用量确定;
14 煤气加压站、混合站和净化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15 天然气计量调压站、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和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16 各站区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的有关规定。
11.3.2 氢气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用户的用量、原料条件和低能耗原则,合理选用制氢工艺。当在有焦炉煤气供应的场合时,宜选用焦炉煤气变压吸附制氧工艺;当在无焦炉煤气供应的场合时,可采用其他方法制氢。
2 制氢机组设备配置应考虑用户用量、纯度、压力、作业模式等综合因素,且应满足变工况生产要求。
3 产品氢气储罐容积应满足生产机组用气压力稳定和制氢机组故障时保证在线产品质量的用量要求。
4 制氢的解析气宜回收做燃料气。
5 制氢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6 高纯氢的输送宜选用不锈钢管或无缝钢管。
7 氢气放散管应设置阻火器。
11.3.3 氮气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照不同用户对氮气纯度、压力的要求确定氮气供应系统。
2 应按照用户的用量、品质、氮气供应条件和低能耗的原则,合理选用氮气供应系统。宜采用管道氮气供应方式。当无管道氮气条件时,可采用变压吸附、空分等制氮工艺或液氮气化方式。
3 当供应的氮气纯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氮气纯化站。
4 氮气供应系统设备配置应满足生产机组事故状态下吹扫、保安用氮量的要求。
5 高纯氮的输送宜选用不锈钢管或无缝钢管。
11.3.1 本条对燃料设施设计进行了规定。
1 退火炉、焙烧炉、烘干炉燃料气有焦炉煤气、高焦混合煤气、高焦转混合煤气、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在没有上述煤气或使用天然气(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不经济的地区允许使用发生炉煤气作为燃料气。燃料气应按照当地供气条件、全厂燃气平衡情况及退火炉、焙烧炉、烘干炉的工艺要求,合理选用。
11.3.2 本条对氢气设施设计进行了规定。
1 其他方法制氢包括天然气转换制氢、水电解制氢及氨分解制氢。天然气转换制氢通常适用于氢气需求较大的场合;水电解制氢能耗较高,通常适用于无其他制氢原料的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