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热力设施
11.4.1 蒸汽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汽热负荷应包括生产工艺、空调、采暖和生活用热,并应计入同时使用系数和管道漏损系数后计算确定;
2 蒸汽宜由厂区蒸汽管网集中供汽,当没有集中汽源供应时,可设置蒸汽锅炉房,锅炉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火规定,锅炉燃料宜采用燃气;
3 厂区蒸汽管网参数高于生产机组使用参数时,区域内应设置减温减压站;
4 生产机组余热资源宜回收利用;余热资源产生的蒸汽,其运行参数应满足就近使用或并入区域管网要求;
5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应设置蒸汽冷凝水回收设施。
11.4.2 压缩空气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空气负荷应按照生产机组用量,计入同时使用系数和管道漏损系数后计算确定;
2 冷轧带钢工厂宜设置独立的压缩空气站,也可由全厂统一供气。压缩空气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3 压缩空气的参数和品质应满足生产工艺及设备的要求;
4 新建压缩空气站宜选用离心式空气压缩机;
5 离心式空气压缩机吸气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6 压缩空气的干燥装置宜在压缩空气站内集中设置;
7 分散在车间里的小型固定式机组,应选用具有良好隔声装置的空气压缩机组;
8 当压缩空气站为无人值守时,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保护装置的声光信号引至工艺集中控制盘和远程监视操作室,故障时声光报警并自动停机;
9 若压缩空气站内设置吸附干燥装置,其再生排放气宜进行回收。
11.4.1 本条对蒸汽设施设计进行了规定。
2 当冷轧带钢工厂所需的蒸汽无法从外部获得时,需要设置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房,锅炉的额定蒸发量、额定出口压力和温度应按照生产机组对蒸汽参数的要求确定。
锅炉房设计应按照冷轧带钢工厂的总体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留有扩建的余地。
3 钢铁厂内蒸汽管网为了防止输送蒸汽有较大损失,通常采用高压过热输送蒸汽。
高压过热蒸汽由于传热效率较低、温度过高,通常不直接使用,一般通过减温减压到饱和蒸汽后使用。
- 上一节:11.3 燃气设施
- 下一节:11.5 给排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