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工程施工的监理
8.3.1 安全防范工程施工达到开工条件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通知书。
8.3.2 根据深化设计文件与实施过程的实际差异,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变更进行监督检查。
8.3.3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监理细则对隐蔽工程、关键节点和工序进行旁站。
8.3.4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深化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签署验收意见。
8.3.5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深化设计文件、相关施工规范和本标准第7.2.3条的要求,对管(槽)、沟、井、杆、机柜(箱)的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8.3.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深化设计文件、相关施工规范和本标准第7.2.4条的要求,对线缆敷设的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8.3.7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深化设计文件、相关施工规范和本标准第7.2.5条、第7.2.6条的要求,对实体防护、入侵和紧急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停车库(场)安全管理、楼寓对讲、电子巡查、防爆安全检查以及监控中心等设备的安装位置、安装工艺、安装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8.3.8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深化设计文件、相关施工规范和本标准第7.2.7条的要求,对安全防范工程供电、防雷与接地的位置、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8.3.9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深化设计文件、相关施工规范和本标准第7.2.8条的要求,对线缆接续的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8.3.1 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后,达到开工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安全防范工程开工通知书》(参见表6)。
表6 安全防范工程开工通知书
8.3.2 工程变更应符合本标准第7.2.1条要求,监督相关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相关协议文件及时记录、归档,为以后的竣工图纸做准备。
8.3.3 项目监理机构的旁站工作要填写《安全防范工程旁站记录单》(参见表7)。
表7 安全防范工程旁站记录单
8.3.4 隐蔽工程的随工验收填写《安全防范工程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参见表8)。
表8 安全防范工程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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