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生产辅助用房
9.4.1 生产附房宜与厂房结合,且宜布置在厂房两侧,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砌体结构或轻钢结构。
9.4.2 空调室的位置应结合风道的合理布局并应靠近负荷中心。空调室的进风部位不宜与厕所及散发其他不良气体和散发粉尘较多的房间相邻。钢筋混凝土的空调洗涤水池周围墙壁和底部应采取防水措施。总风道上部屋面及外围护墙体应按热工要求设计,并应做好防水汽渗透及保温措施。空调室应满足风机等设备的安装和检修要求,并应预留安装孔。
9.4.3 染化液调配间应靠近染色间,并应设置通风排气装置。室内地面,墙裙应采取防酸碱腐蚀的措施。易燃、有毒的溶剂不得储存在大空间开敞式的车间内。地面应耐洗刷、防滑并应设置排水坡度。
9.4.4 印花调浆间应靠外墙,并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设施,宜自然采光。地面、墙裙应防腐蚀,地面应耐洗刷、防滑并应设有排水坡度。
9.4.5 当压缩空气站布置于生产车间附房内时宜靠近用气负荷中心。建筑应采用隔声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及《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的有关规定。
9.4.6 化验室、物理试验室根据工厂规模可附设在生产车间附房内,也可单独设置在厂级中心物理试验室、化验室。物理试验室、化验室宜南北向布置,且应设置通风、排气装置和排水地沟。
9.4.7 变配电室上、下层不应布置有水、汽的房间,并不宜与有水、汽的房间相贴邻。配电室应采取防止水、潮气及小动物侵入室内的措施。变配电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9.4.8 热力站宜设置在生产车间附房内,且位置宜靠近供热负荷中心。室内应有通风设施,地面应有防止积水措施,门应向外开。
9.4.1 工厂的生产附房,一般布置空调、滤尘、变配电、热力站和其他生产辅助设施。所以生产附房大多采用与生产厂房结合的形式,布置在厂房两侧或四周。这有利于生产辅助部门直接为生产服务。附房的建筑结构形式,可结合厂房结构和建厂地区的建设条件,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砌体结构或轻钢结构。
9.4.5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压缩空气站内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的限制值。
9.4.7 一般丝绸工厂的变配电室属于10kV及以下范围,丝绸工厂的变配电室土建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中关于所址选择、防火和对建筑的要求的规定。
- 上一节:9.3 建筑防火
- 下一节:9.5 生产厂房的主要建筑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