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生产厂房的主要建筑构造
9.5.1 生产厂房的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屋面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结构形式、建厂地区气候条件、屋面材料和天窗采光等要求综合考虑。
2 锯齿型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2.5,锯齿天沟宜采用外排水,锯齿型屋面天沟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5%。气楼式钢筋混凝土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10,轻钢结构用于干燥生产车间的屋面坡度不应小于1:20。
3 厂房屋面构造应设置隔汽层,并应设保温隔热层,屋面保温隔热应符合热工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腐蚀性气体排放口周围的屋面宜选用耐腐蚀材料或采用相应的防护措施。
5 当厂房高度超过6.0m时,应设置可直接达到屋面的垂直钢梯,当垂直钢梯的高度超过6.0m时,应设置护笼。
9.5.2 生产厂房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厂房的墙体应满足建筑热工设计要求。
2 内墙面应平整光洁。有腐蚀性气体作用的车间,其墙面面层应选用耐腐蚀的材料;相对湿度较大的车间墙面面层宜选用有防水、防潮作用的建筑材料。
9.5.3 有设备出入车间的门应比通过的设备高、宽至少各超出0.6m。
9.5.4 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缫丝车间、绢纺精练车间以及练漂、染色车间的地面,应设置朝向排水沟或地漏的排泄坡面,排泄坡面的坡度不应小于1.0%,且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
2 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地面和设备基础,当进行防护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3 织造车间、整理车间宜采用耐磨的材料做地面面层。
9.5.5 地沟、地坑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宜减少沟道的长度、深度和交叉点,沟道宜避开设备基础,布置在设备之间的通道下面。
2 地沟不应利用建筑物的承重墙基础兼作底板和侧壁。
3 有液态介质腐蚀并经常用水冲洗地面的车间,电气动力配线和管道不宜设置地沟。
4 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地沟应采取防腐措施。
5 湿陷性黄土地区地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 50025的有关规定。
9.5.6 采光窗及天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的层数应根据地区气候条件,经热工计算确定。
2 锯齿型厂房天窗应设置部分开启方便的窗扇,并应考虑擦窗要求。当采用电动开窗器时,应采取防潮、防腐蚀的措施。
3 缫丝车间、绢纺精练车间、丝绸印染车间的天窗窗框材料,宜采用涂覆防腐蚀涂料的钢筋混凝土窗、塑钢窗或玻璃钢窗。
4 轻钢结构屋面上的采光窗,应采用优质树脂、薄膜、玻纤复合材料组成的采光窗。
9.5.7 缫丝车间、绢纺精练车间、丝绸印染车间的排气井构造应力求简单、施工维护方便;井筒内壁应平整光滑、耐腐蚀,并应有防止雨水侵入车间和凝结水下滴的措施。沿锯齿或气楼屋脊设置的通长排气井应有隔板分隔,隔板间距不宜大于3.0m。
9.5.1 本条规定了丝绸工厂主车间的建筑构造一般做法,其具体做法可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执行。
9.5.2 为了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推动墙体改革,应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作生产厂房的墙体材料。各省市已发布严禁使用黏土砖的文件,设计中应贯彻执行。
9.5.4 有腐蚀性介质作用的地面和设备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中关于基础和地面的要求进行防护。
9.5.6 实践证明塑钢窗和玻璃钢窗耐腐蚀,方便适用。
- 上一节:9.4 生产辅助用房
- 下一节:9.6 结构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