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安全与工业卫生
14.1.1 选址与总图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的有关规定;
2 厂区布置、车间布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的有关规定。
14.1.2 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和《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的有关规定;
2 电气安全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的有关规定;
3 燃气安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 16912和《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4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5 人行通道、梯子、平台、防护栏杆、防护屏与保护罩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和《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的有关规定;
6 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规定;
7 运输、装卸与起重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轧钢安全规程》AQ 2003的有关规定。
14.1.3 工业卫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尘、防毒、防窒息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工作场所中有害因素的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的有关规定;
2 噪声和局部振动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的有关规定;
3 射线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4 防暑降温、防寒采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5 厂区内的生活辅助设施应避开有害气体、射线、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影响,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