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消防
14.2.1 冷轧带钢工厂主要建(构)筑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4.2.1的规定。
表14.2.1 冷轧带钢工厂主要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
14.2.2 主要建(构)筑物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14.2.3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14.2.4 建(构)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14.2.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14.2.6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轧机地下室宜设置细水雾或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14.2.7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规定。
14.2.8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的有关规定。
14.2.9 泡沫气体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4.2.10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4.2.11 原料库、成品库、轧后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14.2.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4.2.13 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14.2.14 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14.2.15 轧机排油雾管道应设置防火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并可自动关闭风机。
14.2.16 地下液压站、润滑站通风系统应设置防火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并可自动关闭风机。
14.2.17 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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