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一般规定
15.1.1 建筑与结构设计应根据地区和厂区特点,按城市规划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采用建筑模数制和标准构配件。
15.1.2 建筑与结构设计应处理好车间高温、防火、设备振动、防尘、防腐蚀、地下防水及地基不均匀沉降等要求。
15.1.3 建筑与结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5.1.4 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按表15.1.4的规定执行。
表15.1.4 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
15.1.5 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的分类应按使用功能、生产规模、停产后经济损失和修复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并应符合表15.1.5的规定。
表15.1.5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分类表
15.1.6 改、扩建工程的建筑与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查清原有建筑结构及地下管沟、电缆等设施现状;
2 应查清原有设计、施工资料及结构的实际承载能力等,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
3 对加固改造方案,应做到新老结构相结合。
15.1.7 全厂各建筑物的设计荷载涉及生产操作的部分应按本规范附录F选用,当有特殊要求时应按工艺设计要求确定。
15.1.3 平板玻璃工厂中的各类建筑结构中,有关生产类别、耐火极限、防火分区及疏散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及其他相关的国家和行业规范中都能查到规定的条文。
15.1.4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要求,对平板玻璃工厂各建(构)筑物安全等级的具体划分。
15.1.5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对平板玻璃工厂各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的具体划分,对适度设防类建筑,其设防标准可稍低于主要生产车间。
15.1.6 对加固改造工程做到新老结构相结合,目的是保证建筑结构在拆除、加固以及后期使用中的安全,同时也要便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