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安装与验收规范 GB5103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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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Cl-PVC管道安装

4.7.1  本节适用于电子工业纯水系统中采用粘接法施工的Cl-PVC管道安装及质量验收。

4.7.2  材料到场时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粘接施工前不得拆除外包装。

4.7.3  Cl-PVC管材装卸、运输和堆放过程,不得抛投、激烈碰撞及在硬性物体上拖、刮,并应避免阳光曝晒。

4.7.4  管道粘接场所应干净,粘接时严禁明火,通风应良好。

4.7.5  Cl-PVC管道作业人员应经过操作培训合格,在安装整个过程中应穿着干净的服装、佩戴防尘手套,作业的工具应干净。

Ⅰ  主控项目

4.7.6  系统所采用的管材、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黏结剂应为配套产品或是管材生产厂家指定的产品。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产品合格证。

4.7.7  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的外封套在使用时方可拆开;

    2  管段切割应采用塑料割刀,切割过的管端应使用专用的内、外倒角器进行倒角,并应用专用清洗剂、洁净布对管端内、外壁进行擦拭;

    3  不得徒手接触管材、管件内壁。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施工记录。

4.7.8  管道粘接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黏结剂的涂抹应先承口后插口,并应重复2遍~3遍,涂抹应均匀;

    2  管道插入的长度应符合产品的要求,插入长度达到要求后,应加力保持1min~2min。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核查施工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7.9  管道切割需固定时,不得刮伤管道表面,应采用柔性材料包裹。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7.10  管道黏结剂的涂刷应使用专用的涂抹刷。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7.11  管道插接完成后,应采用干净的棉布清理粘接口余留的黏结剂。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7.12  管道与支(吊)架之间应填入柔性材料隔离;接头处不应设置支(吊)架,接头与支(吊)架的净距应大于100mm。

4.7.13  Cl-PVC管道安装的支(吊)架间距应符合表4.7.13的规定。

表4.7.13  Cl-PVC管道安装的支(吊)架间距(mm)

    检查数量:按数量抽查20%,且不得少于1个系统。

    检查方法:核查施工记录或观察检查、尺量。

条文说明

4.7.1  本条明确了本节适用的安装及质量验收的管道种类。

4.7.2、4.7.3  Cl-PVC管为洁净PVC管道,管材及管件的内表面均做了脱脂处理,出厂时均采用干净塑料布封装好,为保证材料的洁净,规定材料到场时,其外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搬运及存放时也应采取措施加强保护,避免外包装被破坏,使得管及管件内部被二次污染,影响使用。

4.7.4  本条规定的目的同本规范第4.6.4条的说明。

4.7.5  Cl-PVC管道在施工过程中,同样也需要采取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因此规定作业人员在进行粘接作业时,应穿着干净的服装,佩戴防尘手套,作业的工具应干净。

    在电子工业纯水系统中,Cl-PVC材料基本为系统纯水或超纯水的输送管路,材料的品质为关键,但施工的质量同样影响水质及系统的运行,作业人员只有经过操作培训且合格,熟悉了施工准备及切割、粘接等施工过程的要求,才能保证施工品质。

  主控项目

4.7.6  本条对施工所使用的材料包括粘接材料作出了规定。Cl-PVC材料同样品牌很多,不同的品牌生产的标准也有所不同,不同标准的材料尺寸上特别是管道外径有差异,管材、附件采用不同品牌的产品,就可能产生两者不配套,在进行粘接作业时就会产生太松或是管道不能插入到管件内,影响施工作业。同时,不同品牌的CPVC材料,材料的性能也会有所差异,粘接所使用的胶水也会有所差异,为了保证粘接质量,本条文规定采用配套供应或管材生产厂家指定的产品。

4.7.7  本条对Cl-PVC管道的安装作出了规定。Cl-PVC管材、管件为脱脂处理材料,在切割、倒角等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可能接触管材、管件的内部,易产生二次污染包括油渍污染,为减少此类污染,作业人员在安装整个过程中必须戴防尘手套,不得徒手接触管材、管件的内壁。

    同时管道切割后,管道切口端的内、外会产生锯屑、毛刺等杂物,应采用倒角器来清除,而在切割、倒角的过程中,将会污染管道的端口内壁,因此本条文规定切割、倒角完成后使用专用清洗剂、洁净布对管端内、外壁进行擦拭,目的是为了清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

4.7.8  本条第2款中的加力保持时间,冬季因黏结剂固化时间长,加力保持时间应取上限2min,而夏季,因为环境温度较高,粘接剂的固化时间相应也短,加力保持时间可取下限1min即能达到粘接强度要求。

  一般项目

4.7.12、4.7.13  这两条规定的目的同本规范第4.5.9条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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