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电子工业纯水工程验收应分为竣工验收与综合性能验收两个阶段。
7.1.2 竣工验收应在工程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设备制造等相关单位对系统各分部工程做观感质量检查和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测定及调试,合格后即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7.1.3 综合性能试验应在竣工验收后,或具备试生产条件下进行。综合性能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相关单位配合。综合性能试验测定及调整合格后即应办理综合性能验收手续。
7.1.4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安装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并应结合本规范按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程序进行,同时做好验收记录。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内容和要求填写。
7.1.5 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参加。单位工程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需要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参加的验收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1.6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见证验收,并应完成验收记录和验收签证。
7.1.7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安装工程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需要划分。
7.1.8 电子工业纯水系统安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表7.1.8的规定进行。
表7.1.8 纯水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的划分
7.1.9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均应合格;
2 分项工程资料应齐全。
7.1.10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合格;
2 设备单体无负荷试运转应合格;
3 分部工程资料应齐全。
7.1.11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均应合格;
2 单位工程资料应齐全;
3 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7.1.12 当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登记备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设备及附件的检验项目,应重新验收;
2 经返修后能满足安全及功能要求的检验项目,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处理。
7.1.13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文件应数据准确、文件完整、签字手续齐备,并应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7.1.1~7.1.3 这3条规定明确了电子工业纯水工程验收阶段的划分、各验收阶段的界定。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安装质量的验收,是对系统各分部工程做外观检查和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测定及调试的验收,而综合性能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后或是具备生产试运行条件下,对系统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评估。
工程验收,对系统的设备、仪表等存在的问题,可能还应涉及相应的供应商,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或合同关系,分清责任,需要供应商配合的,验收时也应组织供应商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