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 GB50957-2013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1 一般规定

4.1.1  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厂的建设规模、采用原料、生产工艺、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施工、检修、运行与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企业发展等要求,结合当地自然和环境条件进行布置,经多方案比选后择优确定。

4.1.2  厂区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区可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公用工程设施区、原料库(罐)区、成品储罐区、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区等。

4.1.3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和工厂所在地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厂区建筑系数不应小于30%;厂区利用系数不应小于50%;全厂的容积率指标不应小于0.6,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4  当项目分期建设时,工程应一次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4.1.5  总平面布置应使厂内外交通互相协调,应合理组织厂内的物流和人流,并应避免交叉、迂回和相互干扰。

4.1.6  总平面布置应满足生产要求,生产作业线应便捷、顺畅。公用工程设施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并应靠近负荷中心。

4.1.7  工厂内运输燃料乙醇的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

4.1.8  厂区内铁路、原料库(罐)和成品储罐区应结合厂区总平面布置及竖向设计,宜集中布置于厂区边缘地带。原料库(罐)和成品储罐区应靠近厂区的物流出入口。

4.1.9  场地的竖向设计、防洪、绿化及管线综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4.1.1  在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设计中,厂区总平面布置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既关系到土地利用是否合理,也关系到工程建设费用、节约能源和投产运营后的生产成本。在总平面布置中,除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外,应在全面梳理和综合分析本条中所列诸要素的基础上,经多方案比选后,择优确定。在具体的项目设计中,因受原料种类、厂址的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风向、厂址周边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在设计总平面布置时,难以满足本规范中所有的有关要求,此时,应分析具体情况,作出妥善合理的安排。

4.1.2  按功能分区设计总平面布置是总平面布置的基本原则之一,见表1。

表1  燃料乙醇工厂各功能区包括的内容

    根据燃料乙醇工厂的特点,各类仓储不可能、也无必要相对集中布置。本条未单列仓储区,而是将服务于生产的原料仓库(原料贮罐)、综合仓库放在了生产装置区;将服务于机修、电修、仪修的五金材料库放在了辅助生产区;固体废弃物库则放在了公用工程设施区。

    鉴于成品罐区的特殊性,将其单列。

4.1.3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完全不同于以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加工厂,而是以农作物或农作物的制成品、半成品为原料,通过“动力传递”、“热量传递”、“质量传递”等化工单元操作生产液体燃料,是具有典型化学工程特征的工厂。因此,本条中的厂区建筑系数和厂区利用系数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中的指标,而容积率则采用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中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的指标,上述指标、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1.4  当生物液体燃料工厂分二期建设时,如果二期工程能在近期预期时间内实施并投产,将一、二期工程一次规划、设计,分期实施,可使生产装置等各功能区的布置经济合理,有利于全厂的生产管理,节省二期工程建设费用和降低全厂运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二期工程建设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内。就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而言,制约二期工程投入实施的因素并非产品市场,而是原料基地建设和原料供应。本条的制定是为防止和避免土地资源长期闲置而造成的土地资源浪费。

    生物液体燃料所需的各类非粮农作物,从育苗到大面积种植和收获,一般都需要3年~5年的时间。如能在一期工程建成投产后的1年~2年内,开始实施二期工程,则在其后的2年左右时间内将二期工程建成投产应是有保证的。二期工程建设必须注意与原料基地建设和原料供应的衔接。

4.1.5  合理地组织人流和物流,合理地设置人流、物流出入口,既是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的需要,也是保证人身安全、生产安全和维护厂区内环境卫生的需要。

4.1.6  本条中的生产作业线既包括生产装置,也包括供水、循环水、排水、沼气处理与输送、供电、供汽(气)、自动控制、二氧化碳回收等部分,通过优化的总平面布置,使上述的作业线顺畅、便捷、有利于减少能耗和降低生产成本。

4.1.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规定,厂内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道路,其最大纵坡限制在6%以内。故燃料乙醇工厂运输燃料乙醇的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8  为减少与道路的平交,避免对厂区的干扰及影响,缩短厂内运输距离,故作本规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