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罐区
7.3.1 燃料乙醇罐区、生物柴油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3.1的规定。
表7.3.1 燃料乙醇罐区、生物柴油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生物柴油罐区当甲类液体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其总储量按1m³甲类液体相当于5m³丙类液体折算。
2 罐区内最近的储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罐区内最近的储罐与厂内重要建筑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与甲类厂房、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当罐区内无甲、乙类液体储罐及闪点小于120℃的丙类储罐时,生物柴油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6 同类工厂罐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7.3.2 甲、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3.2的规定。
表7.3.2 甲、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1 D为相邻较大的立式储罐的直径(m)。
2 不同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当储罐容量大于1000m³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当储罐容量不大于1000m³时,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7.3.3 燃料乙醇罐区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不应大于表7.3.3的规定;
表7.3.3 组内储罐的单罐储量和总储量的限量
2 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燃料乙醇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固定顶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的立式储罐直径的0.75倍,浮顶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的立式储罐直径的0.4倍;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总储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并应按本规范第7.3.2条的较大者确定。
7.3.4 罐区内的储罐布置不应超过两排。
7.3.5 罐区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及隔堤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3.6条和第7.3.7条的规定。
7.3.6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该罐区内其中一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浮顶、内浮顶罐不能满足时,应设置事故存液池储存剩余部分,但防火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一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2;
2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1/2;
3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高出计算高度0.2m,且其高度应为1.0m~2.2m,防火堤应设置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同一方位上两相邻踏步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
7.3.7 设置有防火堤的罐区内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0m³时,隔堤所分隔的储罐容积之和不应大于20000m³;
2 单罐容积为5000m³~15000m³时,隔堤内的储罐不应超过4个;
3 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4 甲类液体储罐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
5 隔堤高度不应低于0.5m,隔堤应设置人员进出的踏步。
7.3.8 罐区及装卸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3.9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区防火堤以外,与储罐壁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7.3.10 燃料乙醇罐区与厂区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生物柴油罐区与厂区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7.3.1 本条规定了甲、丙类液体储罐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1)甲、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最大总储量,是参考已建燃料乙醇工厂及生物柴油工厂的储量确定的,其中生物柴油工厂最大总储量是指原料储罐与成品储罐的储量总和。
(2)表7.3.1中规定的防火间距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及综合了现行的一些实际做法提出的。生物柴油储罐区同时存放甲、乙类液体时,应折算成丙类液体后,按表7.3.1的规定确定其防火间距。甲、丙类液体的储罐区遇到点火源会引发火灾。故规定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大些,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当甲B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容量大于5000m³时,其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为40m。《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当甲类液体储罐总储量在1000m³≤V<5000m³时,其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为50m。表7.3.1中甲类液体罐区根据储量的不同,四级耐火等级的防火间距为40~50m,故规定灌区内最近的储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重要建筑和设施分为两类:第一类重要设施指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如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化验室、消防站、电信站等;第二类重要设施指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如锅炉房和自备电站、变电所、空压站、消防泵房、新鲜水加压泵房、循环水冷却塔等。甲、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发生火灾时,相互影响和威胁较大。故它们相互间的防火间距应按表7.3.1的规定增加25%。浮顶储罐的罐区或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危险性相对较小,同时生物柴油闪点为132℃,故规定可按表7.3.1的规定减少25%。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7.3.2 本条规定了储罐区内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除考虑安装、检修的间距外,主要考虑火灾时避免相互危及和便于扑救火灾的需要。
(1)目前国内大多数专业油库和工业企业内油库的地上储罐之间的距离多为相邻储罐的一个D(D为储罐的直径)或大于一个D,也有些小于一个D(0.7D~0.9D)的。当其中一个储罐着火时,该距离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相邻储罐的威胁。
(2)扑救火灾有两种情况:一是消防人员采用水枪冷却油罐,其水枪喷水的仰角通常为45°~60°,0.60D~0.75D的距离是可行的;二是当油罐上的固定或半固定泡沫管线被破坏时,消防队员向火罐上挂泡沫钩管的操作距离也是足够的。根据我国有关油罐火灾扑救经验,地上储罐之间的距离规定0.60D~0.75D可以满足扑救火灾的需要。
(3)与国内有关规范基本协调一致。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中规定1000m³以上的甲、乙、丙类液体固定式地上储罐之间的距离为0.6D,且不宜大于20m;1000m³及以下者,当采用固定冷却方式时,为0.6D;采用移动式冷却方式时,为0.75D。
(4)关于表7.3.2注的说明:
注2:明确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液体(甲类、乙类、丙类)布置在一起时,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注3: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其引燃温度较高,相对较安全,故适当减少了储罐之间的距离。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7.3.3 本条是对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的规定。其目的在于在保证一定安全的,方便操作管理的前提下,节约用地、节约输送管线。
1 据调查,有的专业油库和企业内的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库,将容量较小油罐成组布置。实践证明,小容量的储罐发生火灾时,较易于控制和扑救,不像大罐那样需要较大的操作场地。
2 为防止火灾发生时火势蔓延扩大,有利扑救、减少损失,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多于两排。组内储罐之间的距离应考虑安装、检修的需要。储罐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可按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如一组甲、乙类液体储量为950m³,其中100m³单罐2个,150m³单罐5个,则组与组的防火间距按小于或等于1000m³的单罐0.75D确定。
3 当储量超过本条规定时,则应按照本规范的其他条款规定执行。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7.3.4 为防止火灾时火势蔓延扩大,有利扑救、减少损失,罐区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
7.3.5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一旦发生破裂事故,液体会马上蔓流。为避免此类事故,故规定罐区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设有防火堤的罐区内应按第7.3.7条要求设置隔堤。
7.3.6 实践证明,防火堤能使燃烧的流散液体限制在防火堤内,给扑救火灾创造有利条件。火灾事故发生时防止液体外溢流散是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减少损失的有效措施。苏联、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有关规范都明确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并对防火堤内储罐布置、总储量和具体做法作了相应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储罐内的油品常不会全部流出,规定防火堤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其中较大储罐的容积是合适的。浮顶储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几率较低,但燃料乙醇的储量较大,一旦泄漏其危害较大,因此浮顶储罐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宜为最大储罐容量,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可以设事故存液池,但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小于其最大储罐容量的1/2。
2、3 这两款规定主要考虑储罐爆炸起火后,介质因罐体破裂而大量外流时,能防止其流散到防火堤外,并能避免液体静压力冲击防火堤。
7.3.7 本条是对设有防火堤的罐区内设置隔堤的要求。
1 设置隔堤的目的是减少可燃液体少量泄漏时的污染范围,故规定隔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隔堤内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10%。
2~5 罐体破裂极为罕见,但跑冒滴漏难免发生,为了将其控制在较小范围内,以减小事故影响,增设隔堤是必要的,根据石油化工企业油库罐区设置经验以及燃料乙醇、生物柴油工厂的储罐容量所提出的。容积每20000m³一隔较适合于1000m³~5000m³中小型罐为主的生物柴油工厂;容量在5000m³~15000m³之间的大罐,每4个罐用一隔堤较适合燃料乙醇工厂。
7.3.8 环形道路便于消防车从不同方向迅速接近火场,并有利于消防车的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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