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 GB509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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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结构

7.4.1  除临时性建筑外,结构设计的使用年限应为50年。

7.4.2  建(构)筑物结构设计的安全等级应符合表7.4.2的规定。

表7.4.2  建(构)筑物结构设计的安全等级

7.4.3  结构设计应在承载力、稳定、变形和耐久性等方面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同时应结合施工条件。对于混凝土结构,还应验算结构的抗裂度或裂缝宽度。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必要时应作动力计算。

7.4.4  建(构)物的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对于不良地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的有关规定。

7.4.5  建筑在高压缩性软土地基上的厂房,应根据地面大面积堆料对建筑物的影响,采取相应的措施。

7.4.6  与厂房毗邻的生活办公等用房,应与厂房断开。

7.4.7  建(构)筑物的屋面均布活荷载,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屋面布置工艺设备时,应根据活荷载大小及支承方式具体确定。

7.4.8  各车间的楼面活荷载应按正常生产操作状态、安装检修状态和充水试验状态等不同工况分别确定。

7.4.9  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厂区内民用建筑活荷载折减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楼面梁时,楼面生产操作活荷载不宜折减。

    2  设计墙、柱、基础时,楼面生产操作活荷载可采用下列折减系数:

        1)楼面生产操作活荷载小于或等于4kN/㎡时,不折减;

        2)楼面生产操作活荷载大于4kN/㎡且小于或等于10kN/㎡时,折减系数取0.8,但折减后的楼面活荷载不应小于4kN/㎡;

        3)楼面生产操作活荷载大于10kN/㎡时,折减系数取0.6,但折减后的楼面活荷载不应小于8kN/㎡;

        4)楼面生产操作活荷载按楼层的折减系数,按表7.4.9选用;

        5)本款第2项和第3项折减系数可与本款第4项折减系数连乘。

表7.4.9  按楼层的折减系数

    3  设计楼面梁时,安装、检修活荷载不宜折减。

    4  设计墙、柱、基础时,安装、检修活荷载可采用下列折减系数:

        1)楼面安装、检修活荷载小于或等于10kN/㎡时,取0.7;

        2)楼面安装、检修活荷载大于10kN/㎡时,取0.5,折减后的楼面活荷载不应小于7kN/㎡。

7.4.10  楼面结构上的局部荷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换算为等效均布活荷载。

7.4.11  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由工艺及相关专业提出的生产操作活荷载,其组合值应取1.0。由工艺及相关专业提出的楼面安装、检修活荷载,其组合值应取0.5。

7.4.12  厂房内的大型设备基础、独立的构筑物、整体的地坑等,宜与厂房柱子基础分开。

7.4.13  动力设备的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有关规定。

7.4.14  大型设备、容器以及有振动的设备宜布置在底层,并应与厂房分离。

7.4.15  设置于楼面或屋面上的离心机、破碎机、振动筛、造粒机、挤压机、反应器、蒸发器、大型通风机等动力设备,应采取隔振措施或进行动力计算。当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支撑动力设备的结构可不做动力计算,可只采取构造措施或采用“替代静力计算”:

    1  机器的电动机功率小于100kW;

    2  机器的电动机功率不大于500kW且扰力频率远离结构自振频率。

7.4.16  各类动力设备的动力系数应由制造厂或相关专业提供。

7.4.17  原料储罐及成品储罐的基础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SH/T 3068和《石油化工钢储罐地基处理技术规范》SH/T 3083的有关规定。

7.4.18  塔类设备基础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塔型设备基础设计规范》SH/T 3030的有关规定。

7.4.19  管架、管墩设计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管架设计规范》SH/T 3055及《化工、石油化工管架、管墩设计规定》HG/T 20670的有关规定。

7.4.20  散装型式的原料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 5032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7.4.8  当缺乏资料时,各车间楼面正常使用状态的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参考表1。

表1  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和准永久值系数

7.4.15  “替代静力计算”方法为:将动力设备的自重与物料重之和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验算;对于静止设备上附有小型动设备传动装置时,只把小型动设备或传动装置的自重乘以动力系数。

     当设备的扰力频率与结构自振频率错开不少于±25%时,可认为设备的动力作用不会引起结构共振。 

7.4.16  各类动力设备的动力系数当缺乏制造厂或相关专业资料时,动力系数可参考表2。

表2  主要设备动力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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