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防爆
7.5.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7.5.2 防爆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爆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不宜作为承重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2 防爆墙可采用配筋实心砌体墙。当相邻房间生产人员较多或设备较贵重时,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
3 防爆砌体墙厚度应由结构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240mm,砌体强度不应低于MU10,砂浆强度不应低于M10。防爆墙应沿墙身高度方向每隔500mm配置3Φ6~10通长水平钢筋,其两端应与钢筋混凝土框架柱或排架柱的预埋插筋绑扎或焊接,且墙顶与梁应有可靠拉结。当防爆墙长度超过6m或层高2倍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应按构造配筋;防爆墙高度大于3m时,应在墙体半高处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并应按构造配筋。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其端部均应与屋面梁、框及排架柱连接。砌体防爆墙,尚应采用钢丝网砂浆面层加强。
4 钢筋混凝土防爆墙厚度不应小于18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钢筋截面面积应由结构计算确定。
5 防爆墙上不宜开孔洞。当工艺管道、电缆等必须穿过时,孔洞不应大于Φ200mm,孔洞周边应配置补强钢筋,孔洞应填封密实。
7.5.3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
7.5.1~7.5.3 防爆计算时的爆炸荷载根据各专业要求或经验确定,工程设计实践中一般不应小于泄爆压力的5倍。
防爆墙计算时,在动荷载和静荷载同时作用或动荷载单独作用下,材料选择和材料强度设计值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