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照明设计
9.4.1 照明灯具应根据使用环境、用途、光强分布、限制眩光等因素进行选择,应选用节能、光效高、安装维修方便的照明灯具。
9.4.2 甲、乙、丙类生产车间,应沿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4.3 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防烟与排烟机房、消防控制室、变配电所等在发生火灾紧急状态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以及生产车间的参观通道及疏散通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
9.4.4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和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4.5 消防应急照明应按二级负荷供电。当疏散标志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型灯具时,蓄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其主供电源可由正常照明配电箱的专用回路供电。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在火灾发生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其应急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80min。
9.4.6 生产车间、辅助车间的正常照明照度值宜按表9.4.6的规定确定。
表9.4.6 生产车间、辅助车间的正常照明照度值
9.4.1 工厂中高顶棚照明灯具的维修常常给用户带来困扰,因而在设计阶段应选用效率高、安装维修方便的照明灯具。
9.4.2 根据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特点,本条规定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部位,主要为直接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地方。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9.4.3 根据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特点,本条规定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的部位,主要为火灾时需要继续工作的场所。对于本规范未明确规定的场所或部位,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的原则出发考虑设置应急照明。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9.4.5 本条明确了本类企业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的供电方式。
9.4.6 表9.4.6中的系数由工程实践和已建成工厂现场调研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