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防雷及接地
9.5.1 燃料乙醇工厂的原料处理和粉碎车间、蒸馏脱水车间、成品储罐区及装卸区,生物柴油工厂的反应车间、甲醇储罐区、甲醇装卸区,污水处理的沼气部分均应按二类防雷标准采取防雷措施,其他车间应按三类防雷标准采取防雷措施。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雷分类标准和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9.5.2 工艺装置中露天布置的钢制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大于或等于4mm时,可不设置接闪杆、接闪线保护,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两接地点距离不宜大于30m,每处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9.5.3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的钢制罐必须设置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接闪杆、接闪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区;
2 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置接闪杆、接闪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3 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置接闪杆、接闪线,但应设置防感应雷接地;
4 压力储罐可不设置接闪杆、接闪线,但罐体不应少于两点接地;
5 非金属储罐应设置接闪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的有关规定。
9.5.4 当埋地储罐的覆土层大于或等于0.5m时,罐体可不设置防雷设施。但储罐的呼吸阀露出地面时,应采取局部防雷保护措施,其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的有关规定。
9.5.5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9.5.6 燃料乙醇工厂的原料处理和粉碎车间、蒸馏脱水车间、成品储罐区及装卸区,生物柴油工厂的反应车间、甲醇储罐区、甲醇装卸区,污水处理的沼气部分等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有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9.5.7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可燃固体输送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静电接地设施:
1 进出装置或设施的始端、终端、分支处、转角处或直线部分每隔100m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9.5.8 汽车或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置静电专用接地装置。
9.5.9 每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宜小于100Ω。
9.5.10 电气设备、信息设备的功能性接地、保护性接地及电磁兼容性接地与建筑物防雷接地,应采用共用的接地系统并实施等电位联结措施。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5.11 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及电涌保护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9.5.1 在设计实践中,各类装置、储罐的放散管、呼吸阀、排放管均设有阻火器,虽然有爆炸危险气体的排放,但不易引起爆炸,故定为二类防雷建筑。
9.5.2 本条规定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9.5.3 本条规定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1 当钢板厚度小于4mm时,为防止直接雷电击穿固定顶罐钢板引起事故,故需要装设接闪杆、接闪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区。
9.5.4 本条规定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
9.5.6 在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若不通过接地装置把聚集的电荷释放,将会在设备和管道上形成很高的电位,当此电位达到某一间隙放电电位时,可能发生放电火花,引起爆炸着火事故。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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