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液体燃料工厂设计规范 GB509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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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供暖

12.1.1  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参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2)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应按表12.1.1选用。

表12.1.1  室内空气参数

    2  设置供暖系统的工厂,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时,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应保持在0℃以上,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设置值班供暖。

    3  生产、公用、动力及辅助生产车间的值班供暖负荷计算,应以设备停止工作时的状态为设计依据。

12.1.2  集中供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供热情况和当地气候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办公楼及研发、中心化验室、中央控制室应采用热水;

    2  生产厂房的供暖,宜采用高温水。

12.1.3  蒸馏脱水车间、反应车间、原料粉碎(干粉碎)车间、饲料包装车间,不应采用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并不应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12.1.4  放散粉尘的房间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或无循环空气的热风供暖。采用散热器时,其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
 

条文说明

 

12.1.1  根据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中有关生产车间和辅助用房的冬季室内空气温度的相关规定,结合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生产厂房和辅助用房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各种散热、耗热的条件和因素,在满足生产的环境条件和现场工作人员作业适温的条件下,规定了表12.2.1中各项供暖温度。

    相关专业无特殊要求时,化验室、控制室和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的室内供暖和空调温度一般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中的相关规定。

    3  液(糖)化、蒸馏脱水等生产区域的设备、管道发热量作为得热量计入热负荷,在计算值班供暖热负荷时,不计入此部分的热量。

12.1.2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供热以蒸汽为主,在采取了有效的卫生、技术和节能措施的条件下,车间和辅助用房也有采用蒸汽作热媒的案例。 

12.1.3  蒸馏脱水车间、反应车间属于甲类厂房,原料粉碎车间(干粉碎)、饲料包装车间属于乙类厂房,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不应采用循环使用空气的热风供暖,不应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12.1.4  燃料乙醇工厂的原料仓库,产生的粉尘均为可燃粉尘。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如采用循环使用空气的热风供暖,含尘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国家现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规定,除尘后的排风经净化后,循环空气中粉尘浓度应低于其职业接触限值30%,由于生物液体燃料生产原料品种多样,发尘量不稳定,难以保证循环使用空气中的含尘浓度,故不宜使用循环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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