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通风除尘
12.2.1 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12.2.2 原料仓库、原料粉碎车间、蒸馏脱水车间、反应车间等厂房和仓库,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应使厂房和仓库内保持负压。
12.2.3 蒸馏脱水、反应车间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风系统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2 排风设备应选用防爆型设备;
3 排风管道不应穿越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4 排风管道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往室外的安全处,不应暗设;
5 通风除尘管道及设备均应采取导除静电的接地措施;
6 送风机及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中,且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7 送风设备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有止回阀时,送风机和电动机可采用普通型。当送风设备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内时,送风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2.2.4 粉尘排放浓度和排气筒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12.2.5 蒸馏脱水车间、反应车间应设置事故排风设施,事故排风量宜根据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事故排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电器开关。
12.2.1 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中发生的粉尘有爆炸危险,所以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设计应有防爆措施。
12.2.2 原料仓库、原料粉碎车间在储存或生产过程中有粉尘产生;蒸馏脱水车间、反应车间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气体泄漏,缺乏良好的通风条件可能造成局部粉尘或可燃气体积聚,增加爆炸危险。
蒸馏脱水车间在生产过程中能形成稳定的上升气流,但基于有临时停产的可能以及下部存在局部死角的可能,所以宜从下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1/3,上部区域排出总排风量的2/3。
12.2.3 本条参考了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 3004的相关条款。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规定,送风机必须设置在单独的通风机室内,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 3004规定,送风设备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以外,且送风干管上设有止回阀时,可选用普通型送风设备。
7 本款采用了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 3004的规定。止回阀宜设置在送风管穿越甲、乙类车间或仓库的隔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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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节:12.3 空气调节、防排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