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消防给水
13.1.1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源可利用市政自来水、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并宜采用市政自来水管网直接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且应设置取水设施。
13.1.2 生产车间、仓库、附属建筑物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及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3.1.3 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市政自来水直接供水时,其引入管应有两条,且应来自不同的两根市政给水管网。
13.1.4 单罐容积小于5000m³且罐壁高度小于17m的成品储罐,可设置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枪(炮)与移动式水枪相结合的消防冷却水系统。单罐容积5000m³及其以上或罐壁高度17m及其以上的成品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水量计算、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3.1.5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围堰外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冷却灭火所需消防水量及消火栓的保护半径确定,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20m,且距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入;
2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所设置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
13.1.6 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装置的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单独控制阀,控制阀应设在围堰外安全的区域。控制阀较多时,可集中设置阀门室,控制阀后的管网应设置放空阀。
13.1.7 单罐容积大于500m³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积不大于500m³时,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单罐容积不大于200m³时,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3.1.8 储罐的泡沫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其室外消火栓系统应配置泡沫枪,每支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L/min;
2 同一罐体上泡沫产生器的数量多于2个时,其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3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13.1.9 消防冷却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自动控制,也可采用手动操作或远程控制。
13.1.10 罐区应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3.1.11 室内消防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涂塑钢管,室外埋地管道可采用球墨铸铁管、钢管、塑料管,泡沫灭火系统宜采用不锈钢管、涂塑钢管。
13.1.3 合用系统可降低造价、节省空间。
13.1.4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罐区属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应设消防冷却水系统。本规范规定设置的范围和系统类型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有关规定,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相比略有放宽。
13.1.6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装置的储罐应有独立的供水管便于设置控制、分配阀,设置阀门室便于维护管理。
13.1.7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应设泡沫灭火系统,但对设置的范围和系统类型没有详细规定,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相关条款规定的。
13.1.8 储罐一般为圆柱形或球形,形状规则,同一个罐上没必要选用不同型号的泡沫产生器,同一个罐上的泡沫产生器较多时应使配水均匀,因此应采用环形配水。
13.1.9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储罐的泡沫系统的管径不会太大,同时罐区的火灾探测具有一定的难度、造价高等特点,故可采用手动操作,有条件的可自动控制。
13.1.11 泡沫液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因此宜采用具有耐腐蚀性的不锈钢管、涂塑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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