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火灾报警系统
13.2.1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生产区、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等火灾危险性场所,应设置区域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2.2 两套及两套以上的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网络构成全厂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企业规模较小时,也可设置全厂性集中火灾报警系统。
13.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有扩音对讲系统时,可兼作警报装置;当生产区无扩音对讲系统时,应设置声光警报器。
13.2.4 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该区域的控制室内;当该区域无控制室时,应设置在24h有人值班的场所,其全部信息应通过网络传输到中央控制室。
13.2.5 使用和产生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3.2.6 企业设置业务广播或扩音对讲系统,火警时应能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
13.2.7 全厂性消防控制中心宜设置在中央控制室、生产调度中心或24h有人值班的场所,并应配置可显示全厂消防报警位置平面图的终端。
13.2.8 甲、乙类装置区周围和罐区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应大于60m。
13.2.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220V AC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应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应保证在主电源发生事故时持续供电时间不少于8h。
13.2.10 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执行。
13.2.4 本条规定便于及时发现火情,及时扑救,减少火灾损失。
13.2.5 由于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中对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的形式、间距、高度、报警设定值等参数尚不完善,因而,GB 50116中未提及的内容建议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
13.2.8 本条参考了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规定,但考虑此类工厂的罐区规模比石化企业罐区小,同时考虑与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对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间距取得一致,故作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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