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GB50360-2016
16.4 固体废弃物处理
16.4.1 水煤浆工程生产运行中产生的煤泥、灰渣及脱硫废弃物的贮运应采取密闭、防尘措施。煤泥应返回生产系统复用,灰渣和脱硫废弃物宜综合利用。
16.4.2 水煤浆工程产生的灰渣和脱硫废弃物严禁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
16.4.3 水煤浆应用工程的固体废弃物存储宜采用于灰储仓或干灰场,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59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6.4.2 本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强调“水煤浆工程产生的灰渣和脱硫废弃物严禁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以防止污染水体,造成不可弥补的错误。
16.4.3 在水煤浆应用工程设计时,应为固体废弃物的存储如灰渣等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采用干灰储仓或干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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