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煤浆工程设计规范 GB50360-2016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16.4 固体废弃物处理

16.4.1  水煤浆工程生产运行中产生的煤泥、灰渣及脱硫废弃物的贮运应采取密闭、防尘措施。煤泥应返回生产系统复用,灰渣和脱硫废弃物宜综合利用。

16.4.2  水煤浆工程产生的灰渣和脱硫废弃物严禁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

16.4.3  水煤浆应用工程的固体废弃物存储宜采用于灰储仓或干灰场,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59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6.4.2  本条文作为强制性条文,强调“水煤浆工程产生的灰渣和脱硫废弃物严禁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以防止污染水体,造成不可弥补的错误。

16.4.3  在水煤浆应用工程设计时,应为固体废弃物的存储如灰渣等采取有效措施,包括采用干灰储仓或干灰场。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