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污染防治
15.1.1 环境保护设计应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的要求,对产生的各种污染因子采取防治措施。
15.1.2 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的有关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15.1.3 烟气中的含尘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浓度不满足本规范第15.2.1条的要求时,应经过除尘、脱硫、脱硝处理,并应采用烟囱高空排放。
15.1.4 烟气处理设备应根据锅炉出口初始污染物浓度、燃料性质、燃料成分、飞灰性质及设备对负荷的适应性等因素,经过技术比较后确定。烟囱高度除应满足本规范第15.1.2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要求。
15.1.5 运煤系统在易产生粉尘的落料、转运、破碎、筛选等处,应采取除尘措施。
15.1.6 产生粉尘的场所应根据粉尘初始排放浓度、粉尘性质和除尘器对负荷适应性等因素选择除尘器,其除尘效率、粉尘排放浓度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和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
15.1.7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产生的粉尘宜采用干式除尘器处理。
15.1.8 生产污水应包括酒糟、设备清洗水、冲洗地面排水、生物柴油的原料脱水、蒸馏塔余馏水等。生产污水排放标准及排放去向应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的有关规定。
15.1.9 生产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应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受纳水体或部分回用。
15.1.10 生物液体工厂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及《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15.1.11 电站风机、空气压缩机、锅炉燃烧器、破碎机、筛煤机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应采取降声措施。鼓风机吸风口宜设置消声器。安全阀起跳压力大于1.27MPa(表压)时宜设置消声器。
15.1.12 总平面设计应利用建筑物的隔声、消声及吸声作用。
15.1.1 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科学发展,我国政府加强了环保的管理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一些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颁发了地方性的法规和政策。生物液体燃料工厂的设计,必须严格执行。
15.1.2~15.1.4 除尘器的种类有旋风除尘、静电除尘、水膜除尘、布袋除尘等,烟气脱硫方式有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半干法脱硫、湿法脱硫等,具体采用哪种方法需要根据项目情况,遵循经济、有效的原则进行选择。脱硝宜通过改善燃烧方式降低氮氧化物的生成并宜预留脱硝设备的场地,无法通过改善燃烧状况达标时,需增加炉外烟气脱硝措施。
采用湿法脱硫需要防止二次污染,对脱硫产物尽量进行回收利用。
15.1.5 运煤系统在落料转运、煤处理等处会产生大量粉尘。运煤系统灰尘处理方式有局部加密封罩、水喷雾或局部通风除尘等,上述方法可以结合使用。
15.1.7 生物液体燃料工厂在原料装卸和原料粉碎等工段会产生粉尘。经过调研,采用布袋除尘器或者旋风除尘器配合布袋除尘器,便于处理和回收利用粉尘,排风也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相关要求。
15.1.9 根据清洁生产原则,对处理达标的污水应积极回收利用。
15.1.10 控制工厂噪声对环境的影响,有从声源上根治噪声和从噪声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两种措施。首先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从声源上无法控制时可采用对设备装设隔声罩、对外排气阀装设消声器、在建筑物内敷设吸声材料等措施控制噪声。
15.1.11 电站风机、空气压缩机、锅炉燃烧器、破碎机、筛煤机、安全阀排气管、减温减压装置工作时均会产生很大的噪声,通常采取设备加密封罩、进、排气(汽)口加消声器、建筑吸音等措施加以控制。
15.1.12 在总平面布置上应注意厂界周边的情况,如空压机等噪声源强大的设备或设施应尽量远离厂界外的敏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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