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岩(土)心、土试样与水试样的采取
10.1.1 岩(土)心、土试样和水试样应根据勘察纲要要求采取。
10.1.2 岩(土)心采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心采取率应符合勘察纲要及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和《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的有关规定。
2 钻进方法与取心钻具应根据地层特性和取心质量要求合理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心钻具宜符合表10.1.2的规定。
表10.1.2 取心钻具
2)可钻性5级以上岩石,宜选用金刚石单动双管钻进,孔深时宜采用绳索取心钻进。
3)在松软、松散和软弱夹层的地层中钻进,宜选用具有保护岩心的冲洗液。
4)在松软地层或溶洞充填物中采取较完整岩心时,宜采用单动三重管金刚石钻具钻进。
5)当需要确定岩石质量指标时,应采用75mm双层岩心管和金刚石钻头。
6)在不易取心的地层钻进,应严格控制回次进尺。
7)严禁回次进尺超过岩心管有效长度。
3 岩(土)心编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岩(土)心应按次序排列在岩(土)心箱内,并按要求填写岩(土)心牌。
2)易冲蚀、风化、崩解的岩心,应按勘察纲要要求进行封存。
3)岩(土)心箱应按要求进行编号。
4 岩(土)心的保管与运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
10.1.3 土试样采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试样采取应满足勘察纲要要求。
2 取样工具和取样方法应根据地层特性和土试样质量等级要求确定,可按表10.1.3选择。
表10.1.3 取样工具和取样方法
注:1 ○为适用,△为部分适用,×为不适用;
2 采取砂土试样应采取防止试样失落的补充措施。
3 在钻孔中采取Ⅰ、Ⅱ级土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钻孔直径应大于取土器外径1级~2级。
2)冲击钻进应在距拟取样深度1m以上停止冲击钻进,改用回转钻进;回转钻进应在拟取样深度0.35m以上采用减压钻进。
3)采取原状土样前应进行清孔,在地下水位以上应用干钻清孔。
4)采用跟管护壁时,取样位置应低于套管底3倍孔径的距离,并应保持孔内液面高于地下水位。
5)泥浆护壁的钻孔中提升取土器时,应及时注满泥浆。
10.1.4 钻孔中采取水试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冲洗液钻进的钻孔,应将孔内冲洗液置换成地下水后再采取水试样。
2 在长期观测的钻孔中采取水试样,应抽出孔内积水后采取。
3 单一层含水层可在终孔后采取水试样,两层以上含水层应止水后分层采取。
4 水试样瓶应用试样水洗净,水试样取出后应贴标签并蜡封,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送实验室。
10.1.1 取心和采样是工程地质钻探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一件很重要的工作,应按勘察纲要规定采样,并保证采样质量。
10.1.2 本条说明如下:
1 由于行业差异、工程性质及规模差异较大,对岩(土)心的采取率要求差异较大,本规范对岩心、土心的采取率分别提出要求,应根据工程情况由工程师按勘察纲要和现行勘察规范选用。国家现行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规定:完整和较完整岩体的岩心采取率不低于80%,较破碎和破碎岩体的岩心采取率不低于65%;《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规定:完整岩层岩心采取率不低于70%,构造破碎带、风化带、岩溶带岩心采取率不低于30%;《钻探、井探、槽探操作规程》YS 5208规定:黏性土、基岩岩心采取率不低于80%,破碎带、松散砂砾、卵石层岩心采取率不低于65%。
2 取心钻具种类很多,目前尚未有统一定型的标准图纸,施工单位应根据地层特性、施工目的和要求合理选择,以保证取心质量。
10.1.3 工程地质勘察要求采取不扰动原状土样测定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从而确定土层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为各类工程建筑提供可靠的设计数据。采取不扰动的原状土样需要用专用的取土器。取土器的种类很多,目前建筑工程行业已对取土器的标准化作了大量工作,九种常用的贯入型和回转型取土器的名称和技术参数都已标准化,并已制定标准图纸,施工单位应按新的标准图纸执行,特殊要求的取土器可自行设计。根据地层特性和取土工具类型可选用静压法、回转法或锤击法取样。
10.1.4 为了了解地下水的水质,正确评价地下含水层的水文地质参数,为合理开发地下水提供可靠依据,需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采取水样应按本条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时,按要求取样,并保证取样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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