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勘察孔孔深校正与钻孔弯曲度
10.2.1 孔深允许偏差为2‰,钻孔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孔深校正:
1 每钻进100m。
2 钻进至主要标志层或含水层。
3 采取原状土试样和进行各种试验前。
4 钻孔换径、扩孔结束、下管前及终孔后等。
10.2.2 钻孔弯曲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文地质勘探孔,每钻进100m、换径、终孔,应测量顶角弯曲度。
2 水文地质探采结合孔,每钻进50m、换径、终孔或扩孔结束,应测量顶角弯曲度。
3 工程地质勘察钻孔在孔深100m内每隔30m或变层后应测量钻孔弯曲度,应超过100m每钻进50m测量一次,孔深小于30m的钻孔可不测量。
4 钻孔弯曲度超过设计要求时,应及时进行纠偏。
10.2.3 钻孔弯曲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孔顶角允许弯曲强度,直孔每100m不应大于1.5°,斜孔每100m不应大于3°。
2 钻孔方位角的偏斜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3 其他用途钻孔的弯曲度应按设计要求确定。
10.2.1 孔深校正是指实际测量的钻孔深度与钻进记录的钻孔深度的对比。由于钻进记录的钻孔深度是钻进回次进尺的累加,钻进中因钻杆变形、回次进尺测量误差等原因会造成钻孔深度的累积误差,所以每钻进100m、钻进至主要标志层或含水层、采取原状土样、进行原位测试与压水试验、钻孔换径、扩孔结束、下管前与终孔后均需校正孔深。
校正孔深要用无弹性的钢卷尺丈量钻杆,用钻杆探测钻孔的实际深度。孔深误差率的计算公式是:
孔深误差率小于或等于1‰时不需要对记录报表进行修正;孔深误差率大于1‰时要对记录报表进行修正,并填写钻孔孔深校正登记表。孔深经校正后即为达到质量指标要求。
10.2.3 水文地质普查孔、勘探孔、探采结合孔和工程地质勘察孔钻孔顶角允许弯曲度每100m不大于1.5°,均指垂直孔。钻孔顶角允许弯曲度可随钻孔深度增加递增计算,即钻孔深度达200m时顶角允许弯曲度为3°,300m时为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