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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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焦炉炉体

5.2.1  焦炉宜采用双联火道、废气循环、焦炉煤气下喷、贫煤气和空气侧入的复热式焦炉炉体。对贫煤气和空气侧入的焦炉,可采用蓄热室不分格或分格下调两种结构。

5.2.2  焦炉炉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炉墙极限侧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炭化室高度小于7m的顶装焦炉不应小于8.0kPa。

    2  炭化室高度7m及以上的顶装焦炉不应小于9.0kPa。

    3  捣固焦炉不应小于9.5kPa。

5.2.3  焦炉炉体应采取节能措施,其热工效率应大于70%。

5.2.4  焦炉设计服务年限不应低于25年。
 

条文说明


5.2.1  目前我国新建和正在生产的焦炉,除少数从国外引进的焦炉(如新日铁M型焦炉以及德国7.63m焦炉)以外,大多采用双联火道、废气循环、焦炉煤气下喷、贫煤气侧入的复热式焦炉。

     焦炉煤气是一种发热值高的煤气,是冶金厂、化肥厂需要的优质气体燃料或原料,同时也是民用煤气的重要气源之一。如果以焦炉煤气加热焦炉,则有40%以上的产出煤气要消耗于焦炉自身,从能源综合利用的角度来看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如果贫煤气供应系统发生故障,或者焦炉严重老化需要局部检修时,往往必须使用焦炉煤气加热。因此,通常采用复热式焦炉。

    由于焦炉日益大型化,炭化室高度不断增加,从焦炉顶部来调节斜道口调节砖十分困难。为此,近年来国内外炭化室高度较高的焦炉均采用了下部调节的方式。这种下调式焦炉调节方便、灵敏。但选用下调式焦炉,蓄热室必须分格。

5.2.2  对于炭化室高度较低的焦炉(如不大于4m的焦炉),炉体强度较易满足焦炉生产需要,但随着焦炉炭化室高度的增加,有必要对焦炉炉墙极限侧负荷提出要求。

    焦炉炉墙极限侧负荷的大小应根据焦炉砌体的结构参数确定。炉墙极限侧负荷应大于整个结焦周期相邻两侧炭化室煤料的膨胀压力之差,或推焦操作作用于炉墙的压力与相邻炭化室煤料的膨胀压力之差。

    与顶装焦炉相比,捣固焦炉煤饼的密度要大得多,煤料膨胀压力增大,侧压力差值也将增大,故捣固焦炉炉墙极限侧负荷应较同样高度的顶装焦炉大。

5.2.3  焦炉作为复杂的热工设备,基建投资大;同时焦炉操作管理水平的日益提高也为焦炉炉龄的延长提供了可能,故本规范将焦炉服务年限定为“不低于25年”。根据我国近年来焦炉的生产实践看,这项规定是较为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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