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GB5043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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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炼焦工艺布置

5.3.1  焦炉工艺布置应根据选定的焦炉炉型、炉孔组成和焦炉机械的配置确定。

5.3.2  焦炉炉组纵轴线宜与当地常年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

5.3.3  一个炉组宜由两座焦炉组成。

5.3.4  建设规模较大且总图布置允许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炉组应布置在同一条中心线上,且两炉组间宜设置大间台。

5.3.5  一个炉组的两座焦炉之间应设置一座煤塔。煤塔的有效贮量应满足两座焦炉连续生产8~16h的用量。煤塔应采用双曲线斗嘴。

5.3.6  捣固焦炉的煤塔应布置在焦炉机侧。

5.3.7  顶装焦炉的煤塔与焦炉之间应设置炉间台。

5.3.8  焦炉炉组两端应设置炉端台。

5.3.9  焦炉机、焦两侧应设置操作台。

5.3.10  湿熄焦系统应布置在炉组的端台外。熄焦塔中心线与炉端炭化室中心线间的距离应大于40m,并应满足焦侧操作台布置的需要。

5.3.11  湿熄焦系统和干熄焦系统宜分别布置在炉组的两端。

5.3.12  电机车、熄焦车或焦罐车应设置备品存放及修理设施。

5.3.13  焦炉烟囱可布置在焦炉机侧、焦侧或炉端台外。

5.3.14  焦台每个停车位应保证存放一炉焦炭,其晾焦时间不应少于30min。

5.3.15  确定焦炉基础顶板标高时,应保证焦炉地下室通风良好。
 

条文说明


5.3.2  为减小风对焦炉炉体的损坏以及便于生产操作,焦炉炉组纵轴线宜与当地最大频率风向夹角最小。

5.3.3  基于下列因素,本规范确定一个炉组宜由两座焦炉组成:

    1  两座焦炉组成一个炉组,构成一个生产系统,工艺管理比较方便,可共用焦炉机械或辅助生产设施和设备,如煤塔、炉门修理站、推焦杆及平煤杆(或煤槽底板)更换站、余煤提升机、炉顶起重机(或电动葫芦)、高压氨水系统以及熄焦系统等,从而减少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

    2  两座焦炉组成一个炉组,当一座焦炉大修时,另一座焦炉可以继续生产,这样可以尽可能减少焦炉大修对焦炭供应的影响。

5.3.4  随着建设规模的增大,采用两个炉组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布置许可的情况下,两个炉组的四座焦炉布置在一条中心线上且炉组间设置大间台,可以减少焦炉机械的备用数量、减少占地面积,从而节约建设投资和运行费用。

    两个炉组间大间台的长度取决于设备的布置、焦炉机械的边炉操作和备用车辆的停放位置等。如大间台焦侧布置干熄焦装置,则大间台长度还受干熄站布置的影响。

5.3.5  两座焦炉中间设煤塔,是为了操作上的方便,装煤车到煤塔受煤时走行距离最短,节省操作时间。

    煤塔有效贮量是根据备煤车间供煤条件而定的。对生产能力较大的炉组来说,如规定煤塔有效贮量过大,将使得煤塔的建设投资很高;同时,随着备煤系统操作制度的改变、设备可靠性和检修水平的提高,煤塔有效贮量可以适当减小。而对生产能力不是很大的炉组来说,可按保证焦炉连续生产16h来考虑煤塔的有效贮量。故本规范将煤塔有效储量确定为“焦炉连续生产8~16h的用量”。

5.3.6  捣固焦炉采用固定捣固站时,其煤塔的作用与顶装焦炉煤塔的作用相同,但捣固焦炉不是从炉顶装煤,而是从焦炉机侧炉门推入煤饼,所以将煤塔设在焦炉机侧的装煤推焦机轨道上方,以便往装煤推焦机的煤槽内装煤。近年来,国内外还采用了将容积较小的煤塔设在捣固装煤推焦机上、用胶带输送机向车上小煤塔送煤的方式。

5.3.7  在顶装焦炉的煤塔与焦炉之间设置炉间台,用于布置交换传动、余煤提升机、加热煤气管道或煤气预热器等。

5.3.8  焦炉炉组两端设置的炉端台的顶层用于存放备品装煤车及布置悬臂起重机(或电动葫芦),二层用于布置炉门修理站、推焦杆及平煤杆(或煤槽底板)更换站等。

5.3.9  在焦炉机、焦两侧设置操作台,用于焦炉操作和承载拦焦机等。当拦焦机两条走行轨道均设在焦侧操作台上时,为便于走行机构的检修,应在焦侧操作台设拦焦机修理坑。

5.3.10  为改善焦炉操作环境,减少对设备的腐蚀,湿熄焦系统一般布置在炉组的端台外,且熄焦塔中心线与炉端炭化室中心线间的距离应大于40m。

5.3.12  当炉组熄焦车辆的数量较少时,一般利用道岔(或轨道端部)停放备用车辆或实现熄焦车辆的维修与更换;当炉组熄焦车辆较多时,应设置迁车台。

5.3.13  焦炉烟囱应根据焦炉炉型、分总烟道的布置和煤塔上煤带式输送机、焦台、运焦带式输送机通廊等设施的位置,布置在焦炉机侧、焦侧或炉端台外。

5.3.14  焦炭在焦台上的晾焦时间不少于30min,是为了有足够的时间蒸发焦炭中的水分和降低焦炭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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